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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1.01.10. 府訴字第0九一0三九六0八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即○○酒店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商業管理處
右訴願人因違反商業登記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北市商三字第九0
六0三八八二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八十八年二月九日經本府核准於本市中山區○○○路○○巷○○號○○樓開
設「○○酒店」,領有本府核發之北市建商商號(八八)字第xxxxxx號營利事業登記證,核
准登記之營業項目為「F501050飲酒店業(使用面積不得超過一0二.五四平方公尺
)(無陪侍)」,案經本府建設局於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至現場商業稽查,查獲其未經核准擅
自經營登記範圍外之舞場業務,違反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原處分機關爰依同法第
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北市商三字第九0六0三八八二00號函,處以
訴願人新臺幣二萬元罰鍰,並命令應即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訴願人不服,於九十年
九月二十七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依商業登記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商業登記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惟查
本府業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年七月十日府法三字第九00七七
七六八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政府商業行政委任辦法」,將商業登記法中有關本府
權限事項委任原處分機關以其名義執行,合先敘明。
二、按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商業開業前,應將左列各款申請登記....
..三、所營業務。......」「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第十四條規定:
「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繼承之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外,應於十五日內申
請為變更登記。」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者,其商業負責人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
。」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原處分機關於九十年八月十六日派員前往本店查訪,適逢尚未營業,僅服務生○○○等
三人,正做營業清理工作。有關新進人員○○○對訪查員答覆本店有客人跳舞之事實,
並非經常性,係客人隨性舞之,礙於客戶至上,若不影響旁人,皆不會制止。本店既無
舞池,亦無一般舞場所應有之設備,更無收費之事實,原處分機關加以處罰,顯然過苛
,實難信服。
四、卷查本件訴願人經營之「○○酒店」係於八十八年二月九日設立登記,經本府建設局於
九十年八月十六日商業稽查時查獲其未經核准擅自經營登記範圍外之舞場業務,此有該
局九十年八月十六日商業稽查紀錄表中「實際營業情形」欄上所記載:「一、實際經營
飲酒店、舞場業,自八十八年二月......開始營業,每天營業時間自下午二十一時三十
分至上午六時止,僱用員工五人,營業範圍共一層共約四十坪。......四、現場消費(
者)行為說明:一、稽查時營業中,現場有開放式桌椅二十二組,......並有一舞池約
八坪。二、消費情形如下:每人基本消費三五0元,可享用三瓶啤酒,另可點用酒類、
紹興七00元、黃酒七00可抵用消費。」此有該商業稽查紀錄表影本附卷可稽,並由
現場工作人員○○○簽名具結無誤。是本件訴願人實際亦經營舞場業務,至臻明確。訴
願人主張稽查人員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至現場稽查時尚未營業,雖偶有客人隨性跳舞,惟
其店內並無設置舞池云云,既與前揭商業稽查紀錄表之記載不符,又未能舉證以實其說
,自難遽為有利於訴願人之認定,是訴願人所訴,委難憑採。
五、按訴願人實際經營舞場之業務,經查經濟部商業司所定之公司行號代碼表將該行業歸類
於J702060舞場業;嗣經濟部九十年二月二十日經【九0】商字第0九00二0
三0五九0號公告,將該代碼定義內容修訂為「指提供場所,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
舞之營利事業。」。因此,訴願人如欲經營該項業務,應依商業登記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合法經營;惟觀諸
訴願人所領之前開營利事業登記證,所載之營業項目並未包括「J702060舞場業
」。訴願人未經前揭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之法定程序,逕擅自經營「J702060舞場
業」之業務,其經營登記範圍外業務之事實,堪予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
反首揭法條規定,處以新臺幣二萬元罰鍰,並命令應即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業務,並無
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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