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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1.05.30. 府訴字第0九一0五八六三七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商業管理處
右訴願人因違反商業登記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
0六六九七七四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一、緣訴願人於九十年七月九日經本府核准在本市中山區○○○路○○號○○樓開設「○○
企業社」,領有本府核發之北市建商商號(九0)字第xxxxxx號營利事業登記證,核准
登記之營業項目為F218010資訊軟體零售業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不含擷
取網路遊戲軟體供人遊戲)。F501030飲料店業。F501060餐館業。
IZ13010網路認證服務業。IZ99990其他工商服務業(電腦及週邊設
備及研發及閱讀計時收費)。
二、嗣訴願人所開設之「○○企業社」經查獲有設置以電腦方式操縱產生聲光影像之網際網
路遊戲設施,供不特定人士消費之情事,移由原處分機關核認其未經核准擅自經營資訊
休閒服務業務,違反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爰依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以九十
年十月二十四日北市商三字第九0六五二五九九00號函,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以下同
)二萬元罰鍰,並命令應即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在案。
三、嗣經本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十三時五分臨檢時再次查獲
「○○企業社」有設置以電腦方式操縱產生聲光影像之網際網路遊戲設施,供不特定人
士消費之情事,中山分局乃以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北市警中分行字第九0六六四七一
五00號函通報原處分機關等權責機關查處。嗣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未經核准擅自經
營資訊休閒服務業(已修正為資訊休閒業),違反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爰依
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以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0六六九七七四0
0號函,處以訴願人三萬元罰鍰,並命令應即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該函於九十
一年一月二十三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
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依商業登記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商業登記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惟查
本府業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年七月十日府法三字第九00七七
七六八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政府商業行政委任辦法」,將商業登記法中有關本府
權限事項委任原處分機關以其名義執行,合先敘明。
二、按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商業開業前,應將左列各款申請登記....
..三、所營業務。......」「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第十四條規定:
「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繼承之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外,應於十五日內申
請為變更登記。」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者,其商
業負責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經營登記範圍
外之業務。」「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不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得
按月連續處罰。」
經濟部九十年三月二十日經商字第0九00二0五二一一0號公告:「......說明....
..二、按現行網路咖啡經營業務,係依實際經營之內容,分別登記有飲料店、電子資訊
供應服務業及其他娛樂業(須具體訂明),針對上開事項,本部商業司曾於八十九年十
一月三日邀集各縣市政府相關單位及業者,共同研商網路咖啡業應如何定位及究應歸類
於資訊服務業或是娛樂業項下,最後決議增列『資訊休閒服務業』,......三、參照行
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小類『900休閒服務業』,凡從事綜合遊樂園、
視聽及視唱中心、特殊娛樂場所、電子遊戲場業等經營及其他休閒服務之行業均屬之。
本案『資訊休閒服務業』擬比照前揭主計處行業標準分類之精神,將其歸類於娛樂業項
下範疇。此外,將現行『J799990其他娛樂業(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光碟供人
遊戲娛樂,利用電腦網際網路擷取遊戲軟體供人遊戲,利用電腦功能播放CD、VCD
供人聽音樂及觀賞影片)』整併歸屬於『J701070資訊休閒服務業』,其定義內
容為『提供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透過電腦連線擷取網路上資源或利用電腦
功能以磁碟、光碟供人使用。』」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經商字第0九00二二八四八00號公告:「公司行號營業項目
代碼表增修代碼內容......4.J七0一0七0資訊休閒業(原為資訊休閒服務業),
提供特定場所及電腦資訊設備,以連線方式擷取網路上資源或以磁碟、光碟、硬碟、卡
匣等,結合電腦裝置,供不特定人從事遊戲娛樂、網路交誼之營利事業。」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訴願人所成立之○○企業社係經市府核准登記,其營業項目共計八項,主要經營項目係
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及IZ99990其他工商服務業(電腦及週邊設
備及研發及閱讀計時收費)。原處分機關認定訴願人係經營資訊休閒服務業,應係對訴
願人經營模式之誤解,訴願人並未利用第一類電信來上網讓消費者使用,僅利用本身之
伺服器提供區域網路供顧客相互玩遊戲或查閱相關資訊,並無違反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
三項之規定。
四、經查本件訴願人經營之「○○企業社」係於九十年七月九日設立登記,經本府警察局中
山分局圓山派出所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十三時五分臨檢查獲該社設置以電腦方式操縱
產生聲光影像之設備,擷取網際網路遊戲供不特定人士消費,此有經現場負責人(店員
)○○○簽名並按捺指印之本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臨檢紀錄表影本附卷可稽。
五、次按訴願人實際經營利用網路功能供消費者至網站擷取或下載遊戲軟體供人娛樂之行業
,經查經濟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經商字第八七二三0一八九號函附會議記錄將該行
業歸類於J799990其他娛樂業;嗣經濟部九十年三月二十日經商字第0九00二
0五二一一0號公告,將現行「J799990其他娛樂業(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光
碟供人遊戲娛樂,利用電腦網際網路擷取遊戲軟體供人遊戲,
利用電腦功能播放 CD、VCD 供人聽音樂及觀賞影片)」整併歸屬於「J701070
資訊休閒服務業」,復經經濟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經商字第0九00二二八四八0
0號公告修正為「J701070資訊休閒業」,其定義內容為「提供特定場所及電腦
資訊設備,以連線方式擷取網路上資源或以磁碟、光碟、硬碟、卡匣等,結合電腦裝置
,供不特定人從事遊戲娛樂、網路交誼之營利事業」。因此,訴願人如欲經營該項業務
,應依商業登記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
關核准後,始得經營;惟觀諸訴願人所領之前開營利事業登記證,所載之營業項目並未
包括「J701070資訊休閒服務業」之業務。訴願人未經前揭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之
法定程序,逕擅自經營「J701070資訊休閒服務業」之業務,其經營登記範圍外
業務之事實,洵堪認定。
六、復按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Z9999
0其他工商服務業」其細類定義及內容分別為:「凡運用電腦資料庫儲存並供應索引、
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之業務。......」、「凡從事IZ01至IZ14
小類外其他工商服務之行業。如積體電路卡(即IC卡)之代售。(應具體訂明)」,
而業者利用「電腦擷取網際網路資料供人遊戲」之營業,與前揭「I301030電子
資訊供應服務業」、「IZ99990其他工商服務業」之定義不符,故將之列為「J
799990其他娛樂業 (應具體訂明 ) 」。 嗣經濟部九十年三月二十日經商字第0
九00二0五二一一0號公告將「資訊休閒服務業」歸類於娛樂業項下範疇,並將「7
99990其他娛樂業 (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光碟供人遊戲娛樂, 利用電腦網際網
路擷取網際網路供人遊戲,利用電腦功能播放 CD、 VCD 供人聽音樂及觀賞影片 ) 」
整併歸屬於「J701070資訊休閒服務業」,其定義內容為「提供場所及電腦設備
採收費方式,供人透過電腦連線擷取網路上資源或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光碟供人使用
」;及經濟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經商字第0九00二二八四八00號公告修正為「
J701070資訊休閒業」其定義內容為「提供特定場所及電腦資訊設備,以連線方
式擷取網路上資源或以磁碟、光碟、硬碟、卡匣等,結合電腦裝置,供不特定人從事遊
戲娛樂、網路交誼之營利事業」,業說明如前。準此,「J701070資訊休閒業」
與「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Z99990其他工商服務業」之定
義各異,並分屬不同之營業項目,自須分別登記方得營業。是訴願人所訴其係經營已獲
核准經營之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其他工商服務等,並未經營資訊休閒服務業,顯屬對
該營業項目之定義及分類有所誤解,並不足採。又訴願人主張並未透過第一類電信上網
讓消費者使用,僅利用本身之伺服器提供區域網路供顧客相互玩遊戲或查閱相關資訊乙
節,依前開說明,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光碟,供人使用,亦屬「資訊休閒服務業」之
範疇,訴願主張,亦有誤解。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三項
規定,爰依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以訴願人三萬元罰鍰,並命令應即停止經營
登記範圍外業務之處分,揆諸首揭規定及經濟部公告意旨,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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