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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1.09.25. 府訴字第0九一二0五六一九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商業管理處
右訴願人因違反商業登記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
一六三三五五三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經本府核准在本市松山區○○○路○○號○○樓開設「
○○餐廳」,領有本府核發之北市建商商號(xx)字第xxxxxx號營利事業登記證,核准登記
之營業項目為:「F501030飲料店業、F501060餐館業〔本址利用防空避難設
備兼臨時營業場所使用﹞〔使用面積不得超過一五四平方公尺〕」。訴願人因經營登記範圍
外業務,前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一六0三九五一00號函
處罰鍰,並命令應即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業務,復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時三十分
經本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臨檢時查獲實際經營飲酒店業務之情事。案經本府警察局
松山分局以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北市警松分防字第0九一六一八二五000號函通報原處
分機關等權責機關查處。嗣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未經核准擅自經營飲酒店業,違反商業登
記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爰依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以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北市商三字
第0九一六三三五五三00號函,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並命令應即停止經營
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該函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五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七月二十四日補正訴願程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依商業登記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商業登記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惟查
本府業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年七月十日府法三字第九00七七
七六八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政府商業行政委任辦法」,將商業登記法中有關本府
權限事項委任原處分機關以其名義執行,合先敘明。
二、按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商業開業前,應將左列各款申請登記....
..三、所營業務。......」「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第十四條規定:
「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繼承之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外,應於十五日內申
請為變更登記。」第三十三條規定:「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經主
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不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均依照營業項目經營,並以經營宵夜為主,提供餐點、飲料
、咖啡、水果等,為配合用餐氣氛,另提供音樂鋼琴供顧客享受。
四、經查本件訴願人經營之「○○餐廳」,係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設立登記,核准登記之
營業項目為飲料店業及餐館業。嗣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時三十分經本府警察
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臨檢時查獲未經核准擅自經營登記範圍外之飲酒店業務,此有經
訴願人簽名並按捺指印之本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臨檢紀錄表影本附卷可稽。
五、次按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規定:「『F501050飲酒店業』,係指凡從
事含酒精性飲料之餐飲供應、但無提供陪酒員之行業。包括啤酒屋、飲酒店等。」是訴
願人實際經營飲酒店業務,應依商業登記法第十四條規定,先向主管機關申准營利事業
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經營;惟觀諸訴願人所領有之前開營利事業登記
證,所載之營業項目並未包括「飲酒店業」。訴願人未經前揭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之法定
程序,逕擅自經營飲酒店業務,其經營登記範圍外業務之事實,堪予認定。
六、至訴願人訴稱均依照營業項目經營且僅提供餐點、飲料、咖啡、水果等等節,經查依前
揭本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臨檢紀錄表記載略以:「......檢查情形......一、
......現場附設開放式座椅十二座、吧檯乙座、鋼琴演奏臺附設鋼琴乙臺,提供不特定
客人使用伴唱,現場並提供調酒(二百五十元至三百元)、啤酒(二百元)、小菜、水
果、簡餐(二百五十元)......」是訴願主張,核無足採。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
再次經查獲未經核准擅自經營登記範圍外之飲酒店業務,違反商業登記法之規定,所為
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並命其應即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之處分,揆諸首揭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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