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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3.03.18. 府訴字第0九三0四一三四八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商業管理處
      右訴願人因違反商業登記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北市商三字第0
    九二三三六二五四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經本府核准在本市大同區○○路○○段○○號○○樓開
    設「○○百貨商行」,核准登記之營業項目為:一、F二0八0三一醫療器材零售業 二、
    F三0一0三0一般百貨業。嗣原處分機關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十三時三十分派員至系爭
    場所進行商業稽查,查獲訴願人未經核准擅自經營登記範圍外之其他零售業(販售按摩棒)
    ,違反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乃依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二年十二月
    十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二三三六二五四00號函,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命令應
    即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
    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依商業登記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商業登記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惟查
      本府業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年七月十日府法三字第九00七七
      七六八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政府商業行政委任辦法」,將商業登記法中有關本府
      權限事項委任原處分機關以其名義執行,合先敘明。
    二、按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第十四條
      規定:「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繼承之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外,應於十五
      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第三十三條規定:「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者,其商業負責人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不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
      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營業項目代碼:F二0八0三一,營業項目:醫療
      器材零售業,定義內容:依藥事法之規定,經營醫療器材零售之行業。包括注射器、醫
      療耗材、齒科材料、紗布及繃帶、處方用鏡片及使用於處方用鏡片之鏡框等。包括其醫
      療器材租賃業務。(隱形眼鏡及其藥水、藥片亦歸入本細類)。營業項目代碼:F二九
      九九九0,營業項目:其他零售業,定義內容:F二0一至F二二0小類所屬商品以外
      ,其他商品(如骨董等)零售之行業。(應具體訂明)。營業項目代碼:F三0一0三
      0,營業項目:一般百貨業,定義內容:凡在同一場所從事多種商品零售之行業。包括
      雜貨店。」
      經濟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經(八九)商字第八九二三0一0七號函:「......說明..
      ....二、......其經營各種保險套、按摩棒......三、前揭項目之買賣業務,若依公司
      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其分別歸類如下......(五)按摩棒:『F一九九九九0其他批
      發業(按摩棒)、F二九九九九0其他零售業(按摩棒)』......」
      經濟部商業司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經商六字第八九二二四六四九號函:「......說
      明......二、......從事衛生套(保險套)......電動按摩棒之銷售,而未登記......
      『F二九九九九0其他零售業(人體器官模型、按摩棒)』,顯已超出所營事業登記範
      圍。三、....:又羊眼圈......等,應視該等產品之性質或成分,而登記該類產品之零
      售業......」行為時本府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府建商字第0九一00六四九九00號公告
      臺北市政府執行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統一裁罰基準(節略)
    二、違反商業登記法統一裁罰基準之表格形式如下:
    ┌──┬─────┬─┬──────┬──┬─────────┐
    │ 行 │違   反│依│法 定 罰 鍰 │裁罰│統一裁罰基準(新臺│
    │ 業 │事   件│據│額    度 │對象│幣:元)     │
    ├──┼─────┼─┼──────┼──┼─────────┤
    │一般│商業不得經│第│其商業負責人│負責│1.第一次處負責人一│
    │行業│營登記範圍│三│處新臺幣一萬│人 │ 萬元罰鍰並命令應│
    │  │以外之業務│十│元以上三萬元│  │ 即停止經營登記範│
    │  │。(第八條│三│以下罰鍰,並│  │ 圍外之業務。....│
    │  │第三項) │條│由主管機關命│  │ ..       │
    │  │     │ │令其停止經營│  │2.第二次處負責人一│
    │  │     │ │登記範圍外之│  │ 萬五千元罰鍰並命│
    │  │     │ │業務。   │  │ 令應即停止經營登│
    │  │     │ │經主管機關依│  │ 記範圍外之業務。│
    │  │     │ │規定處分後,│  │3.第三次(含以上)│
    │  │     │ │仍不停止經營│  │ 處負責人二萬元罰│
    │  │     │ │登記範圍外之│  │ 鍰並命令應即停止│
    │  │     │ │業務者,得按│  │ 經營登記範圍外之│
    │  │     │ │月連續處罰。│  │ 業務。     │
    └──┴─────┴─┴──────┴──┴─────────┘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所經營店面之營業項目包括一般百貨業,而按摩棒係屬於一
      般百貨,且當時商品分類中並未將按摩棒歸類於其他零售業。原處分機關僅依九十二年
      十二月三日商業稽查紀錄表作成處分,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罰,實係於法無據。請體恤
      訴願人經商不易,撤銷此不合理之處分。
    四、卷查本件訴願人經營之「○○百貨商行」,係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設立登記,核准登
      記之營業項目為醫療器材零售業、一般百貨業。經原處分機關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十
      三時三十分派員至系爭場所進行商業稽查,商業稽查紀錄表於實際營業情形欄記載「…
      …三、現場經營型態:1. 稽查時營業中,現場置有各式情趣用品待售中,如按摩棒、
      男人自慰器......保險套......羊眼圈等。2. 消費方式:依標價零售。」此有經現場
      負責人○○○簽名之商業稽查紀錄表(編號:000三二九)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乃
      據以認定訴願人未經核准擅自經營登記範圍外之其他零售業業務,自屬有據。至於訴願
      人主張其申請營業當時,商品分類中並未將按摩棒歸類於其他零售業,且按摩棒係屬一
      般百貨業乙節,查「按摩棒」歸類為F一九九九九0其他批發業或F二九九九九0其他
      零售業,前經經濟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經商字第八九二三0一0七號函釋在案;又觀
      諸訴願人營業場所所銷售之商品,訴願人係屬經營情趣用品商店,顯非所謂之一般百貨
      業。據上,訴願人雖主張於申請營業當時,未有法令明定按摩棒歸屬於F二九九九九0
      其他零售業,惟訴願人於經濟部作成上開函釋後,未向主管機關申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
      ,即屬擅自經營登記範圍外之「其他零售業」業務,是以訴願人尚不得以法令未明定按
      摩棒歸屬其他零售業為由主張免除商業登記之法定責任,訴願人所述,顯有誤解,尚不
      可採。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乃依同法第三十
      三條第一項規定及首揭臺北市政府執行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統一裁罰基
      準規定,處以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命令應即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並無不合,
      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市長 馬英九 請
                                           假
                                  副市長 歐晉德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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