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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3.09.13. 府訴字第0九三二一二九四五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商業管理處
      右訴願人因違反商業登記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六月三十
    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三三一六九三五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
    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
      處分聲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訴願人於九十年四月十八日經本府核准在本市南港區○○○路○○
      段○○號○○樓開設「○○」,領有本府核發之北市建商商號(九0
      )字第xxxxxx號營利事業登記證,核准登記之營業項目為:一、F二
      一八0一0資訊軟體零售業 二、F二一九0一0電子材料零售業
      三、E六0五0一0電腦設備安裝業 四、I三0一0一0資訊軟體
      服務業 五、F二0九0三0玩具、娛樂用品零售業 六、F二0三
      0一0食品、飲料零售業 七、I六0一0一0租賃業 八、I三0
      一0三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訴願人前因經營登記範圍外之資訊休
      閒業務,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二
      三一六八三六00號函處罰鍰,並命令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業務在案
      。
    三、嗣經本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臨檢時,復查獲訴願
      人經營登記範圍外之資訊休閒業務,經本府警察局南港分局以九十三
      年六月二十五日北市警南分行字第0九三六一五六九三00號函通報
      原處分機關。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未經核准再次擅自經營資訊
      休閒業,違反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乃依同法第三十三條第
      二項規定,以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三三一六九三五
      00號函,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命令應即停止經營登記
      範圍外之業務。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三年八月三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
      本府提起訴願。
    四、嗣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三三二七一0
      八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撤
      銷本處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三三一六九三五00號
      函對臺端經營登記範圍外之資訊休閒業,違反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三
      項規定所為之行政處分......說明:......二、臺端於本市南港區○
      ○○路○○段○○號○○樓開設『○○』......核准經營資訊軟體零
      售業......等八項業務,因該商號屬合夥組織,旨揭處分函受處分人
      認定有誤,應予撤銷,並另為適法之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
      七條第六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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