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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3.09.22. 府訴字第0九三二一二九八三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商業管理處
      右訴願人因申請撤銷公司變更登記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北市商二字
    第0九三三0八三三四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五十日內另為處分。
        事  實
      緣訴願人以其係○○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檢附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四號民事判決及民事判決確定判決證明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撤
    銷據○○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召開之九十一年度股東常會決議所為之減資、修
    正章程變更登記,案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北市商二字第0九三三0八三三四0
    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說明:......二、......查○○股份有限公司......,並經
    本府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府建商字第0九一六八0五七八號函核准減資、修章變更登記
    。依案附股東會議事錄記載,該公司係召開股東臨時會作成決議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
    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四號民事判決○○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召開之九
    十一年度股東常會所為之決議應予撒(撤)銷有間,尚無相關登記應予撤銷。」訴願人不服
    ,於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五月五日及八月十日補充訴願理由及資料,並據原
    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依公司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法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惟查本府業依
      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府秘二字第九0一0七九八
      一00號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生效,將公司法中有關本
      府權限事項委任原處分機關以其名義執行,合先敘明。
    二、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
      ,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第一百九十條規定:「決議
      事項已為登記者,經法院為撤銷決議之判決確定後,主管機關經法院之通知或利害關係
      人之申請時,應撤銷其登記。」
    三、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召開之股東常會會議
      紀錄與該公司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申請減資、修改章程變更登記檢附之九十一年十月十
      五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是同一日期同一時間召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記載減資、修改章
      程決議為股東常會會議紀錄的決議之一,而該公司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市
      士林區○○路○○段○○號○○樓所召開之九十一年度股東常會所為之決議業經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四號民事判決撤銷,該民事判決並已確定,且該公
      司亦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出具證明書證明上述股東常會與股東臨時會,事實上是同一會
      議,該公司更表明同意接受法院判決撤銷決議,請准予撤銷○○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及修
      改章程之變更登記。
    四、卷查訴願人以其係○○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檢附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四號民事判決及民事判決確定判決證明書向原處分機關
      申請撤銷據○○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召開之九十一年度股東常會決議所為
      之減資、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原處分機關則以○○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檢具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記載決議減資、修章等事項申請變更登記,業經本府九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六日府建商字第0九一六八0五七八號函核准減資、修章變更登記,依卷附該
      公司股東會臨時議事錄記載,該公司係召開股東臨時會作成決議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
      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四號民事判決○○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時
      召開之九十一年度股東常會所為之決議應予撤銷有間,而否准訴願人之申請。
    五、惟查○○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市士林區○○路○○段○○號
      ○○樓所召開之九十一年度股東常會所為之決議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
      第一三七四號民事判決撤銷,該民事判決並已確定,有上述判決書及民事判決確定證明
      書影本各乙份附卷可稽。次查○○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向原處分機關申
      請減資、修章等事項變更登記所檢具該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記載開會時間為九十一年
      十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地點為本市士林區○○路○○段○○號九樓會議室,亦有該公司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在卷可憑,對照兩次會議之時間、地點及出席股東(○○○、○○○
      等皆出席),似無同時召開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可能。又○○股份有限公司復於九
      十三年七月一日出具證明書證明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四號民事判
      決撤銷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召開之股東常會所為決議,與該公司據以申請變
      更登記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事實上是同一會議。則
      ○○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時究竟係召開股東常會?抑或股東臨時會
      ?或者兩者為同一會議?事涉該公司減資、修章變更登記應否撤銷,原處分機關未詳加
      查明事實即以該公司係召開股東臨時會作成決議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
      一三七四號民事判決○○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召開之九十一年
      度股東常會所為之決議應予撤銷有間,尚無相關登記應予撤銷而否准訴願人之申請,尚
      嫌率斷。從而,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五十日內另為處
      分。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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