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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3.12.08. 府訴字第0九三二八0七九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商業管理處
右訴願人因違反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八
月二十七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三三二九一四八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
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
或蓋章……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
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
本。……」第六十二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序,而其情形可補
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
期不補正者。」
二、緣訴願人未依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即擅自
經營該自治條例所稱之電腦遊戲業,經原處分機關依該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以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三三二九一四八00號函處以新臺幣五萬元
罰鍰,並命令停止經營該行業。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三、經查訴願人所送訴願書並無訴願人及其代表人之印章,經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九十三
年九月二十七日北市訴(愛)字第0九三三0七九0九一一號書函通知訴願人略以:「
主旨:檢還貴公司因不服本市商業管理處北市商三字第0九三三二九一四八00號函訴
願書乙份,請於文到二十日內依說明二補正送會,俾憑辦理。說明……二、依訴願法第
五十六條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
、……如係法人或……,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
日、住、居所。……』經核貴公司訴願書未經貴公司蓋有印章及書明代表人之姓名、出
生年月
日、住、居所,爰請依主旨所定期限補正 貴公司之大小章並書明上開代表人應備之資
料,擲還本會……」上開補正通知書函於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送達,此有掛號郵件收件
回執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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