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95.07.24. 府訴字第09584851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訴願人因臺北市○○寺地下街分配、規劃等事件,不服臺北市市場管理處所為處置,提
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 條第 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56條第 2項規定:「訴願應
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第62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序,而其
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20日內補正。」第77條第 1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序......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二、緣訴願人於臺北市○○寺地下街商場經營商業,前以存證信函向本市市場管理處主張該
商場草率開幕,且分配、規劃不當,請求該處督導改善云云;並於95年 3月29日向本府
提起訴願。惟查本件訴願人所送訴願書未敘明所不服處分書之日期、文號,經本府訴願
審議委員會以95年 4月 4日北市訴(壬)字第 09530312910號書函通知訴願人略以:「
主旨:貴公司因地下街分配、規劃等事件提起訴願乙案,經核所送訴願書未敘明不服之
處分書日期、文號,不符訴願法第56條第 2項規定,請於文到20日內補充說明不服之處
分書日期、文號或檢送處分書影本到會,俾憑審議。......」,訴願人於95年 4月21日
函復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惟經審查訴願人仍未具體敘明所不服處分書之日期、文號,
該會乃再以95年4月25日北市訴(壬)字第09530312920號書函通知訴願人略以:「主旨
:貴公司因地下街分配、規劃等事件提起訴願乙案,經核所送訴願書及回覆函均未敘明
不服之處分書日期、文號,不符訴願法第56條第 2項規定,請於文到20日內補充說明不
服之處分書日期、文號或檢送處分書影本到會,俾憑審議。......」上開書函於95年 4
月26日送達,此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本
件訴願自不合法。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 1款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 1巷 1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