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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5.09.21. 府訴字第09584956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送 達 代 收 人:○○○律師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訴願人因申請臺北市攤販營業許可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5年 4月21日北市市四字第
095306179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處理。
事 實
一、緣訴願人原姓名○○○(被收養前原姓名○○○),原領有本府86年9 月11日北市建中
證字第xxxx號攤販營業許可證,核准營業地點為本市○○街○○公園前。惟訴願人於原
攤販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限(89年10月31日)屆滿後,申請繼續營業,案經本府審查,因
訴願人持有之攤販營業許可證係經收養關係後,變更名義所取得者,依法應隨訴願人於
88年 5月14日收養關係終止而消滅,乃以89年11月10日府建市字第8910117800號函否准
其申請。
二、嗣訴願人於95年 1月17日向臺北市議會議員陳情欲申請換發其攤販營業許可證,經市議
員轉交原處分機關辦理,原處分機關則以95年 1月20日北市市四字第 09530102500號函
復略以:「......說明......三、臺端原持有攤販營業許可證(北市建中證字第xxxx號
)係因收養關係而為原攤販○○○君之共同生活直系親屬,並經變更為『○』○○之名
義而取得者,嗣因 臺端於88年與○君之收養關係終止,致前所據以取得攤販營業許可
證之法律關係亦同為消滅,故該證自亦應隨收養關係之終止而消滅,是 臺端已以非『
○○○』名義登記之攤販,自不符合『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 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訴願人不服,再於95年 4月14日以臺北市攤販營業許可證申請書向原處分機
關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仍以其不符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 6條
第 1項第2款規定,而以95年4月21日北市市四字第 09530617900號函復否准訴願人之申
請。訴願人仍不服,於95年 5月25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
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查本件原處分機關95年4月21日北市市四字第09530617900號函,其內容雖係就95年1月2
0日北市市四字第09530102500號函內容之重申及陳述,惟實則寓有否准訴願人95年 4月
14日申請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之意,是該函係屬行政處分;另查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日
期(95年 5月25日)距原處分函發文日期(95年 4月21日)雖已逾30日,惟原處分機關
未查告處分函送達日期,訴願期間無從起算,尚無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4條第1款規定:「攤販管理,以本府為主管機關,其權責劃分
如左:一、攤販之登記、發證、規劃及管理,由本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負責,
並指揮監督臺北市市場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場處)執行。」第 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應在本市設籍 6個月以上,並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為限......二
、原發證或登記有案之攤販。」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依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
應在本市設籍 6個月以上,並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為限,其中該項第 2款規定之條件為
「原發證或登記有案之攤販」;既然訴願人係原登記有案之攤販,自符合臺北市攤販管
理規則第 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又,通觀整部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之規定,並無任何終
止收養關係後所取得之原攤販營業許可證即產生註銷、廢止或無效之法律效果等相關規
定,原處分機關拒絕訴願人換發許可證之法令依據何在,令人不解。從原處分之意旨
及內容觀之,其性質應為行政處分無誤;既然如此,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規
定,應有教示條款之記載,原處分書顯然違反法律所定要件。綜上,懇請將原處分撤銷
,以維訴願人之權益。
四、按前揭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 4條規定,攤販管理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本件訴願人請求
原處分機關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原處分機關自應依上開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之規定,
移由本府受理。詎原處分機關逕以其名義為否准之處分,姑不論是項處分實質上是否妥
適,其行政管轄終究難謂適法。從而,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
次日起30日內另為處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81條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公出)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代理)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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