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00.07.14. 府訴字第10009075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郭○○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0年 5月 5日北市都建字第 100640846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松山區復興北路○○號○○樓及 4樓之 1、○○號 4樓及 4樓之 1建築
物,領有71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經原處分機關查認有未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
可而擅自為室內裝修之情事,乃以民國(下同) 100年 3月28日北市都建字第 1006403
0901號函命訴願人於 100年 4月 30 日前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訴願人
逾期未辦理,經原處分機關審認其違反建築法第77條之 2第 1項規定,乃依同法第95條
之 1規定,以 100年 5月 5日北市都建字第10064084600 號函,處訴願人新臺幣 6萬元
罰鍰,並命於 100年 6月15日前改善或補辦手續。該函於 100年 5月 9日送達,訴願人
不服,於100 年 6月 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訴願人業於100年4月30日期限屆滿前取得本市建築師
公會核發之 100年4月29日C1000764號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爰以 100年6月14日北市都
建字第100686056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撤銷上開 100年5月
5日北市都建字第10 064084600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覃 正 祥
委員 傅 玲 靜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4 日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