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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1.04.26. 府訴字第10100685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101年1月16日北市都住字第10
    1303959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
      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12日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訴書表示,內政部營建署
      自96年開辦住宅租金補貼以來,本府未曾宣導,致其受有新臺幣 24萬6,000元之損失。
      本府都市發展局乃以101年1月16日北市都住字第 101303959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
      旨:臺端反映內政部營建署租金補貼事宜,復如說明......說明:......二、查內政部
      .. ....於100年度整合住宅補貼方案公告受理期間於電視平面媒體及網路已發布相關新
      聞,本局亦配合函送公告、宣傳海報及申請書表至本市各區公所張貼宣導,並請其轉知
      各里辦公室周知,並非如臺端所稱未曾宣導。三、本局配合內政部辦理之 100年度住宅
      補貼受理申請期間為100年7月5日起至100年8月15日止,目前已停止受理。101年度住宅
      補貼受理申請期間,預估應會在101年6月初左右公告,臺端倘有後續年度補貼需求,請
      隨時注意內政部營建署公告,請於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其餘相關詳細規定可至內政部
      營建署網站http://www.cpami.gov.tw查詢)。」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01年2月2日向內
      政部提起訴願, 2月24日補正訴願程式,經該部移由本府審理,並據本府都市發展局檢
      卷答辯。
    三、查本府都市發展局 101年1月16日北市都住字第10130395900號函內容,僅係該局就訴願
      人陳情事項所為之說明,核其性質係屬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
      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覃 正 祥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26    日市長 郝龍斌 請
                                           假
                                  副市長 陳威仁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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