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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1.06.08. 府訴字第10109082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1年2月29日北市都建字第10
16397760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前受託辦理本市內湖區○○街○○巷○○弄○○號○○樓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
)竣工查驗合格簽證,並於系爭建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簽章合格檢查表簽證表示,本案
竣工查驗結果,裝修現況符合規定,並經原處分機關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嗣原處分
機關抽查發現本件竣工申請人非當時系爭建物登記謄本登載之所有權人,又系爭建物 3
間衣帽間實屬浴室,是訴願人辦理竣工查驗涉有缺失,乃依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
及查驗作業事項準則規定及民國(下同) 100年12月26日專案小組會議決議,以 101年
2月29日北市都建字第10163977601號函,處訴願人記缺點 1次。訴願人不服,於101年3
月2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酌原處分適用法令錯誤,乃以 101年5月9日北市都建字
第101323754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撤銷上開 101年2月29日
北市都建字第 10163977601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
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6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公出)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傳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8 日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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