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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2.04.19. 府訴二字第10209060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透空鐵柵圍牆設置等事件,不服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民國102年1月15日北市都建查
字第 101717944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3條
第 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
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
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
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
二、訴願人分別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0日及102年1月9日以書面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查詢,本市大安區○○路○○段○○巷○○號○○樓前之透空鐵柵圍牆有無違反建築法
及新違建之拆除期限等。經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 102年1月15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171
794400號函復略以:「主旨:有關本市大安區○○路○○段○○巷○○號○○樓前之透
空鐵柵圍牆有無違反建築法及新違建之拆除期限一案......說明:......二、旨揭系爭
透空鐵柵圍牆有無違反建築法一案,前業簽奉核定由本府警察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辦理,尚無涉及建築法範疇,如有疑義,請臺端逕洽該機關辦理。三、另所詢新違建
之拆除期限乙節,按有關新增違建經以一般新違建查報案件,均由本處違建處理科拆除
區隊列管依序處理。」訴願人不服該函,於 102年2月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2月27日補
充訴願理由,並據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檢卷答辯。
三、查上開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2年1月15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171794400 號函係該處就訴
願人查詢有關透空鐵柵圍牆設置事宜等所為之答復,核其性質係屬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
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
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8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出)
委員 蔡 立 文(代理)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19 日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 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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