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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2.08.29. 府訴二字第10209128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委員會
代 表 人 ○○○
訴願人因建築法事件,不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民國102年4月29日北市都建查字第 10266
2856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
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查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27日透過本府單一申訴窗口市長信箱(案件編號SC20
1303270016號)反映本市大安區○○街○○巷○○號○○樓及○○樓違建,影響公共安
全,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管處)乃以102年 4月29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2662856
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本市大安區○○街○○巷○○號○○樓及○○樓頂
涉及違建一案......三、查案址頂樓違建於83年空照圖有顯影,應屬83年12月31日以前
存在之既存違建,......頂樓既存違建內得隔2個使用單元,查現況隔間數與本處101年
11月間拆除結案照片大致相符,並無新增情事。另有關 5樓貫穿樓地板開口部分,該建
物所有人已檢送建築師出具之結構安全無虞證明書向本處備查在案。且本處業於102年
4月3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266184200號函回覆 臺端在案。四、有關頂樓大門遭封閉一節
,經查該址為總樓數為 5樓之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免設置屋頂避難平台 ...
...類此5層之公寓非內政部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住戶於樓頂封閉門扇之行
為,尚難謂其未依建築法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設備安全而有妨害公共安全
情事。惟區分所有權人屢有查閱水錶、清洗水塔、裝設天線等生活使用上需要,若住戶
認有妨礙通行情事係屬私權範圍,請逕行協議或向所在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循
司法途徑主張之。五、至於頂樓右側違建部分,違建所有人已檢送相關資料說明,該違
建外觀主體建物於93年空照圖似有顯影,且違建所有人亦檢送施工前相關照片顯示,右
側主體外觀應屬93年12月31日以前存在,按現行『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得列入第
三軌排序處理,惟違建外觀內部有新增部分壁體及天花板,已告知違建所有人自行拆除
後,方得列入第三軌排序處理。六、另有關同址 5樓建築物涉及室內裝修一節,室內裝
修行為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理(法)』委由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設計技術人
員簽章負責之室內裝修圖說向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申報施工。本處已於102年 4月2日掣函
所有權人限期委託適當之專業技術人員辦理室內裝修之審查,本案已責由專人列管,倘
逾期未補辦相關手續,本處當依建築法規定續處。」訴願人不服該函,於 102年 5月15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6月24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建管處檢卷答辯。
三、查前開建管處102年 4月29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266285600號函係該處就訴願人反映違建
影響公共安全事項說明該處辦理經過及相關法規規定,核其性質係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
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
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8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請假)
委員 蔡 立 文(代理)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29 日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 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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