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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3.04.08. 府訴二字第10309044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公用地役關係認定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103年 1月7日北市都建字
第 102858735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案外人○○○等 1,427人於民國(下同)102年9月16日向本府請求認定本市文山區○○
路○○段○○巷道路(下稱系爭巷道)為既成道路。案經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02年1
1月7日將該案提請本府認定,嗣本府以102年12月5日臺北市私有土地供巷道使用公用地
役關係認定小組第2次專案會議認定為該案土地具公用地役關係,並以102年12月18日府
授工新字第 10271277600號函檢送該次專案會議紀錄予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等。本府都
市發展局乃以103年1月7日北市都建字第10285873500號函通知臺北市文山區興家里辦公
處前揭本府認定結果略以:「主旨:有關本市文山區○○路○○段○○巷巷道涉及公共
地役權屬疑義乙案......說明:......二、......本局前於102年11月7日北市都建字第
10283706300 號函請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提報確認其是否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在案;後
依本市私有土地供巷道使用公用地役關係認定小組於102年12月5日第 2次專案會議紀錄
提案3結論:『依提案機關建築管理工程處提供資料顯示,現況為寬度8至10公尺通道,
已存在及通行至少20年以上,為○○社區 1,700戶住家及拜訪者車行及人行通道;另○
○路○○段○○巷雖可作為替代通行,但依建管處說明,○○巷屬其鄰近建物合併建照
開闢之私設道路,應為○○巷鄰近建物之專用,非○○社區可靠之替代道路,故○○路
○○段○○巷符合大法官 400號解釋及臺北市政府96年12月5日府法二字第09608156500
號函意旨,本案土地認定具公用地役關係。』」並副知系爭巷道所在之本市文山區○○
段○○小段○○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即訴願人。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03年1月16日向本府
提起訴願, 2月18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本府都市發展局檢卷答辯。
三、按本府為審查私有土地是否具公用地役關係,特設臺北市私有土地供巷道使用公用地役
關係認定小組,就疑義予以審議,其審議結果係以本府名義函送提案單位參辦,日後若
有涉及爭訟,由提案單位代表本府答辯及出庭,為臺北市私有土地供巷道使用公用地役
關係認定小組設置要點第1點及第6點所明定。查本件訴願人土地是否具有公用地役關係
疑義,係由本府認定,至於本府都市發展局103年1月7日北市都建字第10285873500號函
僅係轉知前揭本府認定小組專案會議紀錄內容,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
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
許。
四、另訴願人不服本府102年12月18日府授工新字第10271277600號函,於103年1月23日向本
府提起訴願部分,因訴願管轄機關為內政部,業經本府法務局以103年1月27日北市法訴
二字第 10336039300號函移請內政部審議,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
委員 蔡 立 文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8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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