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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3.12.18. 府訴二字第10309160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3年8月5日北市都建字第10363635800號裁
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案外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即訴願人】;下稱○○公司)前於民國(
下同)103年6月10日檢具拆除執照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訴願人所有如
附表所列之本市萬華區○○段○○小段○○地號等21筆土地其地上建築物之拆除執照(
收件號:103年6月10日都建收字第8405號)。惟訴願人在未領得原處分機關核發之拆除
執照前,即於103年 8月2日擅自拆除本市萬華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其上建物
(即同小段 xxx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本市萬華區○○○路○○段○○號,下稱系爭建
物),原處分機關爰審認訴願人違反建築法第25條第 1項規定,乃依同法第86條第 3款
規定,以103年 8月5日北市都建字第103636358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3萬元罰鍰
,並勒令停止拆陘@刐鴗熗礡C該裁處書於103年8月22日送達,訴願人不服該裁處書,於
103年9月1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系爭建物總樓地板面積僅有 52.97平方公尺,屬建築
法第16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之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建築物,依建築
法第78條第 1款規定,其拆除得免請領拆除執照,認訴願為有理由;乃依訴願法第58條
第2項規定,以 103年11月13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3375077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
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裁處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
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另訴願人請求停止執行系爭處分乙節,查本件處分既經原處分機關撤銷,自無停止執行
之問題,併予指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附表:
┌──┬─────────────┬────────────┬─────┐
│序號│門牌地址 │土地地號 │建物建號 │
├──┼─────────────┼────────────┼─────┤
│ 1 │臺北市萬華區○○○路○○段│本市萬華區○○段○○小段│xxx建號 │
│ │○○巷○○弄○○號 │○○地號 │ │
├──┼─────────────┼────────────┼─────┤
│ 2 │臺北市萬華區○○○路○○段│本市萬華區○○段○○小段│xxx建號 │
│ │○○巷○○弄○○號 │○○地號 │ │
├──┼─────────────┼────────────┼─────┤
│ 3 │臺北市萬華區○○○路○○段│本市萬華區○○段○○小段│xxx建號 │
│ │○○巷○○弄○○號 │○○地號 │ │
├──┼─────────────┼────────────┼─────┤
│ 4 │臺北市萬華區○○○路○○段│本市萬華區○○段○○小段│xxx建號 │
│ │○○巷○○弄○○號 │○○地號 │ │
├──┼─────────────┼────────────┼─────┤
│ 5 │臺北市萬華區○○○路○○段│本市萬華區○○段○○小段│xxx建號 │
│ │○○巷○○弄○○號 │○○地號 │ │
├──┼─────────────┼────────────┼─────┤
│ 6 │臺北市萬華區○○○路○○段│本市萬華區○○段○○小段│xxx建號 │
│ │○○巷○○弄○○號 │○○地號 │ │
├──┼─────────────┼────────────┼─────┤
│ 7 │臺北市萬華區○○○路○○段│本市萬華區○○段○○小段│xxx建號 │
│ │○○巷○○弄○○號 │○○地號 │ │
├──┼─────────────┼────────────┼─────┤
│ 8 │臺北市萬華區○○○路○○段│本市萬華區○○段○○小段│xxx建號 │
│ │○○巷○○弄○○號 │○○地號 │ │
├──┼─────────────┼────────────┼─────┤
│ 9 │臺北市萬華區○○○路○○段│本市萬華區○○段○○小段│xxx建號 │
│ │○○巷○○弄○○號 │○○地號 │ │
├──┼─────────────┼────────────┼─────┤
│10 │臺北市萬華區○○○路○○段│本市萬華區○○段○○小段│xxx建號 │
│ │○○巷○○弄○○號 │○○地號 │ │
├──┼─────────────┼────────────┼─────┤
│11 │臺北市萬華區○○○路○○段│本市萬華區○○段○○小段│xxx建號 │
│ │○○巷○○號 │○○地號 │ │
├──┼─────────────┼────────────┼─────┤
│12 │臺北市萬華區○○○路○○段│本市萬華區○○段○○小段│xxx建號 │
│ │○○巷○○號 │○○地號 │ │
├──┼─────────────┼────────────┼─────┤
│13 │臺北市萬華區○○○路○○段│本市萬華區○○段○○小段│xxx建號 │
│ │○○巷○○號 │○○地號 │ │
├──┼─────────────┼────────────┼─────┤
│14 │臺北市萬華區○○○路○○段│本市萬華區○○段○○小段│xxx建號 │
│ │○○巷○○號 │○○地號 │ │
├──┼─────────────┼────────────┼─────┤
│15 │臺北市萬華區○○○路○○段│本市萬華區○○段○○小段│xxx、xxx建│
│ │○○巷○○號 │○○地號 │號 │
├──┼─────────────┼────────────┼─────┤
│16 │臺北市萬華區○○○路○○段│本市萬華區○○段○○小段│xxx建號 │
│ │○○巷○○號 │○○地號 │ │
├──┼─────────────┼────────────┼─────┤
│17 │臺北市萬華區○○○路○○段│本市萬華區○○段○○小段│xxx建號 │
│ │○○號 │○○地號 │ │
├──┼─────────────┼────────────┼─────┤
│18 │臺北市萬華區○○○路○○段│本市萬華區○○段○○小段│xxx建號 │
│ │○○號 │○○地號 │ │
├──┼─────────────┼────────────┼─────┤
│19 │臺北市萬華區○○○路○○段│本市萬華區○○段○○小段│xxx建號 │
│ │○○號 │○○地號 │ │
├──┼─────────────┼────────────┼─────┤
│20 │臺北市萬華區○○○路○○段│本市萬華區○○段○○小段│xxx建號 │
│ │○○號 │○○地號 │ │
├──┼─────────────┼────────────┼─────┤
│21 │臺北市萬華區○○○路○○段│本市萬華區○○段○○小段│xxx建號 │
│ │○○號 │○○地號 │ │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出)
委員 蔡 立 文(代理)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請假
副局長 王曼萍代行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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