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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4.03.12. 府訴二字第10409033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都市計畫事件,不服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103年9月25日第 663次委員會議決
議及103年10月23日北市畫會一字第10330489800號書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 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3條第1項
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
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
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
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 1項規定:「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
,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
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
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
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之。」第21條第 1
項規定:「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接到核定
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地點及
日期登報周知。」第23條第 1項規定:「細部計畫擬定後,除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
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均由該管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本府於民國(下同) 102年11月27日針對「變更臺北市信義區○○段○○小段○○地號
等21筆土地(原○○廠)工業區為創意文化專用區、特定專用區、道路及綠地用地主要
計畫案」及「擬定臺北市信義區○○段○○小段○○地號等21筆土地(原○○廠)創意
文化專用區、特定專用區、道路及綠地用地細部計畫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計畫案」(下
稱系爭都市計畫案),公告自 102年11月28日起公開展覽30日,並由本府函送計畫書、
圖等資料至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下稱都委會)提會審議,經該會專案小組於103年3
月6日、103年5月20日及103年8月5日召開會議,其間,並於103年3月18日辦理現勘會議
。嗣都委會以103年8月28日第662次及103年9月25日第663次委員會議決議修正通過。都
委會並以103年10月23日北市畫會一字第10330489800號書函通知訴願人等略以:「主旨
:有關臺北市政府所提......計畫案(按:系爭都市計畫案)......業經本會審議完竣
,特予函告......說明:一、臺端針對旨揭案件所提意見,業經本會列入公民或團體陳
情意見綜理表,提供委員會作為審議參考。全案經提本會 103年9月25日第663次委員會
議審議決議修正通過,決議內容詳附件綜理表。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主要計
畫經本會審議完畢後,審議結果及計畫內容將由臺北市政府繼續報請內政部核定。 臺
端對本案如仍有其他建議,請逕向內政部提出。」訴願人不服 103年9月25日第663次委
員會議決議及該書函,於 103年11月26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同日傳真及以電
子郵件傳送訴願書至該局及都委會,104年1月26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都委會檢卷答辯
。
三、查103年9月25日第663次委員會議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1條第 1項規定,
尚待內政部核定後始得發布實施,故該決議內容尚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另查上開
書函係通知訴願人等系爭都市計畫案業已審議完竣並報請內政部核定,訴願人等如仍有
其他建議,應向內政部提出等情,核其性質係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故兩
者皆非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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