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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3.05.17. 府訴三字第 1136082000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3 年 3 月 6 日北市都建字第
11360972052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
期為準。」第 77 條第 2 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第 80 條第 1 項前
段規定:「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
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
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
午為期間末日。」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
關送達。」第 7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為之。」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
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
人員。」
二、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13 年 3 月 6 日北
市都建字第 11360972052 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於 113 年 4 月 9 日向
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查本件原處分經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
序法第 68 條第 1 項、第 72 條第 1 項前段等規定,以郵務送達方式,按訴
願人之通訊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街○○號○○樓之○○,亦為訴願書所載地
址)寄送,於 113 年 3 月 8 日送達,有原處分機關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稽
,是原處分已生合法送達效力。復查原處分注意事項欄已載明訴願救濟期間及收
受訴願書之機關,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人若對之不服,應自原
處分送達之次日(113 年 3 月 9 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又訴願人之地址
在臺北市,無在途期間扣除問題;是本件提起訴願之期間末日原為 113 年 4
月 7 日(星期日),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應以其次日即 113
年 4 月 8 日(星期一)代之。惟訴願人遲至 113 年 4 月 9 日始向本府
提起訴願,有貼有本府法務局收文條碼之訴願書在卷可憑。是訴願人提起本件訴
願已逾 30 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三、本市大安區○○街○○號○○樓及○○樓之○○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領有
xx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及xxx變使字第xxxx 號變更使用執照等,其原核准用途
為社會福利設施(托兒所)及一般事務所(補習班),經核准變更使用用途為社
會福利設施(托兒所)(面積為 697.64 平方公尺),由訴願人於系爭建物經營
臺北市私立○○國際幼兒園,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2 條附表一
規定之 F 類衛生、福利、更生類 F-3 組,供兒童及少年照護之場所,為建築
法第 5 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建築法第 77 條第 3 項、建築物公共
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5 條附表一規定,系爭建物樓地板面積達 500 平
方公尺以上,應每年 1 次於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第 4 季)辦理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惟自申報系爭建物 111 年度公共安全檢查簽
證後,未依規定辦理 112 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違反建築法第
77 條第 3 項規定,原處分機關乃依同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以
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 6 萬元罰鍰,並限於 113 年 3 月 15 日前補辦手續
完竣,倘逾期仍未辦理,將連續處罰,核無訴願法第 80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之
適用,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2 款前段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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