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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4.03.25 府訴三字第 1146080348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北市都企字
第 1133092741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係經前內政部營建署【民國(下同)112 年 9 月 20 日改制為內政部國土管
理署,下稱前營建署】核定為 112 年度「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
租金補貼核定戶(核定編號:112B044076),每月領有租金補貼新臺幣(下同)8,
000 元。嗣訴願人於 113 年 11 月 20 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12 年度至 113 年
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收件編號:112A03399 ),經原
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家庭成員 4 人,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所提供 112 年度所得
資料註記電子檔匯入結果,其家庭成員平均每人每月所得超過 2 萬 8,520 元,不
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下稱本市租金加碼補貼
計畫)第 6 點及其附表關於申請人之家庭成員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不超過 2 萬 8,
520 元之規定,乃以 113 年 12 月 19 日北市都企字第 1133092741 號函(下稱原
處分,原處分誤載戶籍地址部分,業經原處分機關以 114 年 1 月 16 日北市都企
字第 1143006013 號函更正在案)通知訴願人審查結果列為不合格。原處分於 113
年 12 月 24 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14 年 1 月 14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 由
一、本件訴願書之訴願請求欄載明:「申請 112-113 年度『台北輕鬆住、租金分級
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案(案件編號:112A03399 ),審查結果為不合格,請詳
細查明。」揆其真意,訴願人應係不服原處分,合先敘明。
二、按住宅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
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5 項規定:「為協
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
計畫,辦理補貼住宅之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其補貼種類如下:……三、
承租住宅租金。」「第一項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第 1 點規定:「依據
:本市住宅政策以多元方式協助市民解決居住問題為宗旨,配合內政部營建署辦
理『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透過本計畫辦理住宅租金分級加碼
補貼,提昇市民居住負擔能力。」第 2 點規定:「補貼項目:承租住宅租金費
用補貼。」第 3 點規定:「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5 點第 1 款規定:「本計畫名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成員,指
下列經本局審認者:1.申請人。2.申請人之配偶。3.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
女(胎兒)……4.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人。5.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
親屬(戶籍內,指同一戶號之戶內)。」第 6 點規定:「補貼對象,應符合下
列各項規定:(一)申請時及補貼期間皆設籍及租屋於本市。(二)申請人應為
經內政部營建署 112 至 113 年度核定補貼資格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
貼』申請人,並同意本局查調家庭成員之全戶戶籍、家庭年所得、財產、租賃資
料、金融帳戶及其他與補貼額度相關之審查必要文件;補貼期間應符合『三百億
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及本實施計畫之資格條件。(三)家庭
成員人口數及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標準如附表。……」第 8 點規定:「租金加碼
補貼額度如附表,補貼期數以內政部營建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
畫』之補貼期數為基準。……」
附表 112 至 113 年度租金加碼補貼額度表(節略)單位:新臺幣申請資格
申請時及補貼期間設籍及租屋於本市,且符合本實施計畫第6點規定資格者
所得分階
第1階
(最低生活費1倍以下)
第2階
(最低生活費1倍-1.5倍以下)
平均每人
每月所得
19,013元以下
19,014元至28,520元
家庭成員人口數
2-3人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7,000元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6,300元
4人
以上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11,000元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10,300元
1.家庭成員人口數之認定,包含: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 年子女(胎兒)、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之人、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2.中央補貼金額係指……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 業規定」第9點辦理並核定之補貼金額。
……
4.平均每人每月所得金額係依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 案計畫作業規定」辦理。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2 年 8 月 31 日北市都企字第 1123058573 號公告
(下稱 112 年 8 月 31 日公告):「主旨:公告辦理 112-113 年度『臺北輕
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依據:『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
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公告事項:……四、受理申請期間:112 年 10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起至 114 年 3 月 31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止(
後續內政部營建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倘有調整受理期間,
將配合彈性調整並增修公告)。……七、本計畫名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成
員,指下列經本局審認者:1.申請人。2.申請人之配偶。3.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
成年子女(胎兒)……4.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人。5.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
內直系親屬(戶籍內,指同一戶號之戶內)……八、補貼對象,應符合下列各項
規定:(一)申請時及補貼期間皆設籍及租屋於本市。(二)申請人應為經內政
部營建署 112 至 113 年度核定補貼資格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申
請人,並同意本局查調家庭成員之全戶戶籍、家庭年所得、財產、租賃資料、金
融帳戶及其他與補貼額度相關之審查必要文件;補貼期間應符合『三百億元中央
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及本實施計畫之資格條件。(三)家庭成員人
口數及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標準如附表……。九、租金加碼補貼額度如附表,補貼
期數以內政部營建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補貼期數為基準
。……」
附表 112 至 113 年度租金加碼補貼額度表(節略)單位:新臺幣申請資格
申請時及補貼期間設籍及租屋於本市,且符合本實施計畫第6點規定資格者
所得分階
第1階
(最低生活費1倍以下)
第2階
(最低生活費1倍-1.5倍以下)
平均每人
每月所得
19,013元以下
19,014元至28,520元
家庭成員人口數
2-3人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7,000元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6,300元
4人
以上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11,000元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10,300元
1.家庭成員人口數之認定,包含: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 年子女(胎兒)、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之人、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2.中央補貼金額係指……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 業規定」第9點辦理並核定之補貼金額。
……
4.平均每人每月所得金額係依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 案計畫作業規定」辦理。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全戶為訴願人、配偶○○○、子○○○及○○○,本
次申請不合格原因為訴願人家庭成員平均每人每月所得超過 2 萬 8,520 元,
○○○及○○○皆為學齡前嬰幼兒,所得為 0 元,請再查明。
四、查本件訴願人於 113 年 11 月 20 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12 年度至 113 年度
「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家庭
成員人口數共計 4 人(即訴願人、其配偶○○○、其子○○○及○○○),並
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所提供之 112 年度所得資料註記電子檔匯入結果,其家
庭成員平均每人每月所得超過 2 萬 8,520 元,不符本市租金加碼補貼計畫第
6 點及其附表關於申請人之家庭成員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不超過 2 萬 8,520 元
之規定,有原處分機關臺北市租金補貼收件系統頁面列印畫面等影本附卷可稽,
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其家庭成員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未超過 2 萬 8,520 元云云:
(一)按臺北市配合前營建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透過本市租
金加碼補貼計畫辦理住宅租金分級加碼補貼;申請 112 年度至 113 年度上開
住宅租金加碼補貼,所得分階為 2 階,申請人之家庭成員平均每人每月所得
1 萬 9,013 元以下(第 1 階)或 1 萬 9,014 元至 2 萬 8,520 元(第
2 階)者,倘其家庭成員人口數為 2 至 3 人者,依中央補貼金額分別加
碼補足差額至 7,000 元、6,300 元,家庭成員人口數為 4 人以上者,依中
央補貼金額分別加碼補足差額至 1 萬 1,000 元、1 萬 300 元,如申請人
之家庭成員平均每人每月所得超過 2 萬 8,520 元者,則不予補貼;家庭成
員之定義,指經原處分機關審認之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
未成年子女(胎兒)、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人、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
直系親屬(戶籍內,指同一戶號之戶內)等;揆諸本市租金加碼補貼計畫第 1
點、第 5 點第 1 款、第 6 點及其附表、原處分機關前揭 112 年 8 月
31 日公告之公告事項第 7 點第 1 款、第 8 點及其附表等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訴願人家庭成員經原處分機關審認為訴願人及其配偶○○○、子○○○
及○○○共計 4 人,與訴願人主張其全戶成員相同,又訴願人係前營建署核
定為「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租金補貼核定戶(審查基準日
期為 112 年 7 月 3 日),經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 112 年度所得
資料註記電子檔匯入結果,訴願人家庭成員平均每人每月所得超過 2 萬 8,5
20 元,不符本市租金加碼補貼計畫第 6 點及其附表關於申請人之家庭成員
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不超過 2 萬 8,520 元之規定,原處分機關作成不予住宅
租金加碼補貼之結果,並無違誤。訴願人就其主張,並未提供其家庭成員 112
年度相關所得資料以供審查,尚難對其為有利之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審查
結果列為不合格而否准訴願人之申請,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
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王 士 帆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周 宇 修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邱 子 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