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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8.02.13. 府訴字第09870012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劉○○
    訴願人因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選舉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民國 97年9月26日北市都管字第09734889400號函及97年10月9日北市
    都管字第09735162300號書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
      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
      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
      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
      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
      許。」
    二、查臺北市○○國民住宅社區乙區第 8屆管理委員會依民國(下同)89
      年3月 31日實施之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臺北市補充規定(下稱
      補充規定)第4點第1項後段規定:「各屆委員會之任期二年,連選得
      連任。」辦理委員會選舉,任期自 93年7月1日起至95年6月30日止,
      復因該屆委員會另辦理國民住宅社區轉型事宜,本府都市發展局乃依
      94年12月9日北市都管字第09435474800號函,同意該委員會延長該屆
      委員會委員任期至 95年9月30日止。惟因該屆委員會嗣後無法於延長
      任期內成功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遂依法辦理第 9屆管理
      委員會委員改選。
    三、其間,補充規定於 94年7月19日修正實施,其中第4點第1項後段規定
      修正為:「各屆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二年,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為
      免侵害及影響既有已選出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權益,未有溯及既
      往等規定,故該社區乙區第 9屆管理委員會依據修正後之補充規定辦
      理改選,任期自 95年10月1日起至97年9月30日止。該社區乙區第9屆
      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後,並已依法辦理改選該社區第10屆管理委員會
      ,任期自97年10月1日起至99年9月30日止。
    四、訴願人於97年9月向市長及臺北市議會議員陳情,主張該社區乙區第8
      屆管理委員會委員即應受到 94年7月19日修正之補充規定第4點第1項
      後段「連選得連任一次」之規範,故不得擔任該社區第10屆管理委員
      會委員,及對委員資格認定之質疑;本府都市發展局乃以 97年9月26
      日北市都管字第 097348894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臺端函為
      臺北市○○國民住宅社區乙區管理委員會辦理第10屆委員選舉任期質
      疑1案 ......說明:......二、查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臺北市
      補充規定係於 88年7月2日函內政部核備,復於88年7月30日本府函頒
      實施,該規定第4點第1款略以:『委員會委員名額由發展局(前國宅
      處)依各社區情況核定並公告之。各屆委員會之任期 2年,連選得連
      任。』。其後該規定於94年7月19日以府都管字第09413557900號令修
      正實施,其中針對委員會委員名額、各屆委員會委員之任期及委員連
      選得連任 1次等均有詳加規範。三、查本市○○國民住宅社區乙區管
      理委員會第9屆委員任期係依94年7月19日新修正之國民住宅社區管理
      維護辦法臺北市補充規定辦理,任期自95年10月1日至97年9月30日止
      2年,任期屆滿委員依法連選得連任1次,故貴社區第 9屆委員及主任
      委員之任期屆滿,可連選得連任 1次,殆無疑義。四、依國民住宅社
      區管理維護辦法臺北市補充規定第4點第2款,委員會委員之推選人及
      候選人資格為該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其年滿20歲之以永久共同生活
      為目的同居一家之家屬,每戶以 1人為限。基此,區分所有權人有其
      為推選人及候選人之資格,且當選委員與否,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投票
      決定,至主任委員亦應由各當選委員互推選決定之,倘原任委員有不
      適任之情形,貴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自當選賢與能,以維護自身權益
      。」另「忠勇新城榮民榮眷聯誼會」亦以 97年10月3日忠勇(97)字
      (第)097001號函向本府都市發展局陳情,就上開復函提出多項質疑
      ;案經本府都市發展局以97年10月9日北市都管字第09735162300號書
      函復知該聯誼會略以:「主旨:為臺北市○○國民住宅社區乙區管理
      委員會第 10屆委員選舉任期1案......說明:......二、有關旨揭委
      員會第10屆委員選舉任期,本局已以97年9月26日北市都管字第09734
      889400號函復在案,前函仍請參考。三、查本市○○國民住宅社區分
      為甲、乙區兩區管理委員會,社區自治管理至今已第10屆。依現行國
      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臺北市補充規定第4點第2款,委員會委員之
      推選人及候選人資格為該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其年滿20歲之以永久
      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家屬,每戶以 1人為限。基此,正義國民
      住宅社區分為甲、乙區兩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有其為推選人及候選人之
      資格,且當選委員與否,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投票決定;至主任委員之
      當選,亦應由各當選委員另互推選決定之。倘原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有
      不適任或所稱利益均霑之情形,貴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或當選委員自
      當選賢與能及研判考量,以維護社區及自身之權益。」訴願人不服,
      於97年10月2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本府都市發展局檢卷答辯。
    五、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上開97年9月26日北市都管字第09734889400
      號函及97年10月9日北市都管字第09735162300號書函,僅係就訴願人
      等之陳情關於本案系爭管理委員會任期等疑義所為之解釋或說明,核
      其內容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首
      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
                   訴願審議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林勤綱
                              委員 柯格鐘
                              委員 葉建廷
                              委員 范文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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