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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8.09.23. 府訴字第09870112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
訴願人因建築管理事件,不服臺北市建築管理處民國98年5月1日北市都建照字第0983225950
0號箋,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
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訴願人於民國 (下同)98年4月10日向本市建築管理處陳情本市大安區忠孝東路○○段
○○號地下 1層建物(原領有67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原核准用途為商場,擬變更
使用,惟因商場通道產權登記於全棟住戶,主張需要取得全棟所有權人同意方能變更使
用並不合理,請本市建築管理處准許以部分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即可辦理地下 1層變更
使用。惟係爭建物迄今並未向本市建築管理處掛號申請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嗣本市建築
管理處以 98年5月1日北市都建照字第09832259500號箋復訴願人略以:「......一、有
關本市大安區忠孝東路○○段○○號地下(地下 1層)(領有67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
)原核准用途商場擬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乙案,請委託本市開業建築師依本市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規則檢討容許使用項目及依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0條規定備齊相關文件圖說
,向本處申辦。二、另有關所陳情產權登記疑義,業經本市大安地政事務所 98年4月17
日北市大地二字第098340491600號函復(諒達)在案,併請卓參 ......。」訴願人不
服,於98年5月 1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5月18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本市建築管理處檢
卷答辯。
三、按本市建築管理處 98年5月1日北市都建照字第09832259500號箋,僅係說明辦理變更使
用執照之相關法令規定及訴願人陳情產權登記等疑義,核其內容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
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8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柯 格 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之送達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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