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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0.02.18. 府訴字第10009017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周○○
訴 願 人 周○○
訴 願 代 理 人 周○○
訴 願 代 理 人 盧○○
訴願人因聲明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無效等事件,不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不作為,提起訴
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
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第 77條第8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
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等2人為更新單元範圍本市中山區○○段○小段○○○-○及○○○地號等 2筆土地所有權
人,嗣案外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31日,以其
為上開更新單元之都市更新實施者,並取得超過法定比例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9條及第25條之 1規定,向本府報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案
經本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9條規定,以98年 6月15日府都新字第09 731440401號函請
本市○○區公所及本市中山區○里辦公處,於98年 6月16日起至同年 7月15日止公開
展覽○○公司擬具之「擬定臺北市中山區○○段 ○小段 ○○○地號等 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案」,並由本市都市更新處(下稱都更處)以98年 6月22日北市都新事字第 098
30636401號開會通知單通知本市○○區公所及含訴願人等 2人等於98年 7月 8日舉行公
聽會。
三、嗣訴願人等2人分別於99年8月16日檢具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開立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向都更處陳情,聲明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為無效,並請都更處出示其經地方法
院、公證人公證或外交部簽發之授權書等;嗣因未接獲都更處回復,訴願人認該處有不
作為情事,並訴請都更處應以行政處分出示其經外交部簽發之合法授權書及不受理非訴
願人親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於 99年12月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同年 12月9日
及12月14日補正訴願程式,100年2月14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都更處檢卷答辯。
四、查訴願人等 2人陳情聲明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為無效等相關事宜,非屬人民依法
申請之事項,應屬首揭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之範疇,核與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
「依法申請之案件」有別,尚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訴願人等 2人遽向本府提起
訴願,揆諸首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另訴願人等 2人訴請都更處應以行政處分出示其
經外交部簽發之合法授權書及不受理非訴願人親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等節,均
非屬本件訴願審議範圍。又訴願代理人周○○於100年2月14日在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進
行言詞辯論時,表明確認本府97年 11月19日府都新字第09707197400號有關劃定系爭土
地為更新單元計畫案之公告為無效部分,應由訴願人等 2人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辦理,非
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另認○○公司已於97年12月31日向本府報請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核定,惟本府未於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之1規定之審核期限作成決定,不服本
府之不作為另提起訴願部分,業經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100年2月16日北市訴(己)字
第09931045620號函移請內政部審議,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覃 正 祥
中華民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市長 郝 龍 斌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
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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