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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0.03.10. 府訴字第10009022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
    訴 願 代 理 人 吳○○
    訴 願 代 理 人 林○○律師
    訴 願 代 理 人 吳○○律師
    訴願人因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等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99年10月 8日北市都規
    字第 099370580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
      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查本府為促進都市再生與提升都市環境品質,乃參酌國外案例,訂定「徵求參與『促進
      都市再生 2010年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案」(下稱系爭計畫案 ),以容積獎勵機制
      ,加速推動都市再生。而訴願人以本市中正區永昌段 4小段48地號等 160筆土地申請參
      與系爭計畫案,經本府都市發展局查認該基地因現有巷道彎曲狹小,違章建築密集,居
      住環境不佳,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經提送本府民國(下同)97年11月12日第
      10次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推薦,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 1項第 4款及都市更新條例第
       6條、第 8條規定,辦理本都市計畫變更案(下稱系爭變更計畫案)。嗣系爭變更計畫
      案經提送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 9月29日第 600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本府並以98年
      11月13日府都規字第 09837497800號公告實施。
    三、另本案之都市設計審議經提送 99年9月16日「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第290次委員會議」,該次會議決議:「.......俟完成都市更新審議程序後,再
      檢送修正後報告書過局辦理核備事宜 ......。」另本案都市更新審議部分,經本市99
      年 10月7日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50次會議決議:「......請實施者就爭取臺北
      好好看獎勵容積疑義釐清,並就專案小組會議決議修正後,再予續辦......。」是本案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等都市更新審議程序尚未審議通過,故未符合系爭計
      畫案第柒點之相關規定。嗣本府以99年9月24日府都規字第09937075400號函,通知系爭
      計畫案之各申請單位,有關系爭計畫案開工之通案處理方式;而訴願人則以99年9月2日
      、9月30日及10月4日等陳情書、函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都市更新處陳情,請求延長
      系爭變更計畫案中有關開工期限之規定;案經本府都市發展局以 99年10月8日北市都規
      字第09937058000 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 貴公司擔任實施者之『擬定臺北
      市中正區永昌段四小段 48地號等160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 (
      『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案)涉及99年 9月30日前開工疑義 1案..
      ....說明:......三、有關建請協助本案時程得以展延 1節,依前揭第 617次委員會議
      決議:『三、有關本次會議部分委員建議是否就 2010年臺北好好看系列 1已經本會審
      議通過之都市更新類案件,酌予延長開工及取得建造執照之時限一項議題,經討論後,
      基於一致的公平性考量,故仍維持都市計畫書通案載明之99年 9月 3 0日前開工及市府
      本次所提之開工通案辦理原則。惟考量都市更新案件之意見整合較為費時,倘屆時確有
      未能如期完成開工之案件,但符合市府本 (99)年 8月公告實施之『臺北市老舊中低
      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行動計畫一:以都市計畫專案變更方式協
      助更新重建案之申請條件者,則請市府積極協助申請者提出申請,後續相關行政作業並
      以避免重複審查為原則,以協助更新案件早日圓滿完成。』。四、綜上,『促進都市再
      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係以2010年為計畫目標,屬時效性之獎勵政策,為協助各申請案
      件推動,本府已採簡化審議流程及給予必要之行政協助,惟
      貴公司申請案仍無法如期依說明二方式辦理,則可循前開『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
      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辦理或依都市更新法定程序申辦都市更新容積獎勵,
      本府後續當提供必要行政協助......。」訴願人不服該函,於 99年11月 8日經由本府
      都市發展局向本府提起訴願,99年12月 21日及 100年 3月 4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本
      府都市發展局檢卷答辯。
    四、查本府都市發展局99年10月8日北市都規字第09937058000號函,係該局就訴願人陳情請
      求展延系爭變更計畫案中有關開工期限之規定,重申有關開工期限規定等所為之函復,
      核其性質係屬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
      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覃 正 祥
    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市長 郝龍斌公假                
                   副市長 陳威仁代行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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