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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0.04.19. 府訴三字第109608701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年11月13日北市衛醫
    字第1093095479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係本市○○診所(址設:本市大安區○○路○○段○○號○○樓、
    ○○樓之○○,下稱系爭診所)之負責醫師,系爭診所於通訊軟體Line群
    組刊登「○○歡慶十週年 趁我們過生日,回診所聚聚吧......鳳凰電波
    600發+肉毒桿菌100U......皮秒雷射......○○好友回診帶新友好禮相送
    ......整形外科專科醫師......諮詢專線: xxxxx」之廣告(下稱系爭廣
    告)。案經民眾檢舉,原處分機關乃以民國(下同) 109年 9月14日北市
    衛醫字第 10931519851號函通知系爭診所陳述意見,並經系爭診所以 109
    年11月 9日函陳述意見略以:「......本所於2020年9月8日,在所經營的
    Line群組中,發布關於診所提供的相關醫美療程的文字內容,而文中提及
    舊病患若有帶新的朋友陪同回診,診所即提供一份小禮物給予該位新朋友
    ......禮物內容也不涉及任何醫療服務,(僅為一個髮圈或是吊飾)....
    ..。」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診所刊登好友回診帶新友好禮相送等詞句為具
    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係屬以不正當方式招攬病人,違反醫療法第
    86條第7款規定,乃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第 115條第 1項及臺北市
    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醫療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 3點項
    次39等規定,以 109年11月13日北市衛醫字第1093095479號裁處書(下稱
    原處分),處系爭診所之負責醫師訴願人新臺幣(下同)5 萬元罰鍰。原
    處分於 109年11月18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9年12月8日向本府提起訴
    願, 110年1月20日補充訴願資料,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醫療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
      務之機構。」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私立醫療機構,係指由醫師設
      立之醫療機構。」第 9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
      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
      」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86條第7款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第87條第1項規定:「廣告內容
      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第 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十六條規定......。」第115條第1項規定:「本
      法所定之罰鍰,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 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號
      令釋:「核釋醫療法第八十六條第七款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
      傳』之範圍,指符合下列各點情形之一宣傳......十一、以優惠、團
      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
      療廣告宣傳。......。」
      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主旨:公
      告修正......有關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六、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
      義執行之:......(十)醫療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醫療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
      本局處理違反醫療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罰鍰單位:新臺幣
    項次 39
    違反事實 醫療機構以下列方式刊登醫療廣告為宣傳:……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法條依據 第86條
    第103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 1.第1次處5萬元至15萬元罰鍰,每增加1則加罰1萬元。
    ……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系爭廣告僅針對舊病人作通知,並非發給不認識
      的民眾,應不符合醫療廣告之要件,僅係與舊病患間訊息往來。好禮
      相送係診所人員會針對來賓需求予以紀錄及診所環境、特色、優勢加
      以說明,沒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且完全沒有贈送任何醫療行
      為或降價促銷,並無違法,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為系爭診所之負責醫師,系爭診所於通訊軟體Line群組刊登
      之系爭廣告,以好友回診帶新友好禮相送具有意圖促銷之不正當方式
      宣傳招攬病人,有系爭廣告於通訊軟體Line群組之手機截圖列印畫面
      、系爭診所109年11月9日函等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違規事證明確,
      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系爭廣告僅針對舊病人作通知,並非發給不認識的民眾
      ,不符合醫療廣告之要件,且完全沒有贈送任何醫療行為或降價促銷
      云云。按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醫療廣告
      不得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違反者,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
      責醫師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為醫療法第86條第7款、第87條第
      1項、第10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5條第1項所明定。又以優惠、預付費
      用、贈送療程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屬醫療法第86條第 7
      款所稱之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範圍,亦經衛福部 105年11月17日衛部
      醫字第1051667434號令釋在案。查系爭廣告內容所載詞句刊登於系爭
      診所設立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上,以好友回診帶新友好禮相送之優惠
      訊息之方式為促銷,縱僅有系爭診所之舊病患加入該Line群組,仍足
      使不特定多數人瞭解、知悉其宣傳之訊息,以達招徠不特定多數人前
      往系爭診所就醫之目的,自屬醫療廣告。又系爭診所以109年11月9日
      函陳述意見,已自承舊病患若有帶新朋友陪同回診,即提供 1份小禮
      物給予新朋友,小禮物為髮圈或吊飾。原處分機關依上開衛福部 105
      年11月17日令釋意旨,審認系爭廣告整體內容核屬為醫療法第86條第
      7 款所稱之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範圍,並無違誤。訴願主張系爭廣告
      僅針對舊病人作通知,應未符合醫療廣告之要件,且完全沒有贈送任
      何醫療行為云云,應屬誤解法令,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處訴
      願人法定最低額 5萬元罰鍰,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
      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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