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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0.05.13. 府訴三字第110608099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年1月5
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93062936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
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
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第62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
,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第77條第 1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訴願人於「○○○」網站【網址:xxxxx,下載日期:民國(下同)1
09年 2月20日】刊登 「○○山茶油~想要健康想要美麗想要年輕,預
防失智,營養補充增強體力,健康飲食,頂級食材天然養生,春華山
茶油讓您貌美如花」食品廣告,內容載以:「......預防失智......
神經纖維 ......益壽延年 保護您的心臟血管......排毒......細胞
......五臟六腑......脫髮和關節疼痛,流產身體發炎......修復細
胞......改變肌膚乾燥......保護腸胃......減肥......平衡血糖..
....滋潤細胞......皮膚乾燥......」等詞句,整體訊息易誤導消費
者該食品具有上述功效,涉及誇張、易生誤解。經花蓮縣衛生局查獲
,因訴願人戶籍地址在本市,該局乃以 109年4月7日花衛食藥毒字第
1090009246號函移請原處分機關處理。原處分機關於109年10月8日訪
談訴願人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後,審認訴願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1項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
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2點及其附表一等規定,以110年1月5日北
市衛食藥字第10930629361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4萬元罰鍰。該
裁處書於 110年1月7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0年2月19日經由原處
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訴願書未經訴願人簽名或蓋章,經本府法務局以110年2月24日
北市法訴三字第1106090259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次日起20日內補
正。該函於110年2月26日送達,有本府法務局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1
款後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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