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0.08.27. 府訴三字第110610176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醫師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年4月6日北市衛醫字
第1103010574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
事實
訴願人係領有北市衛安牙執字第Axxxxxxxxx號執業執照之牙醫師,原執業
登記於○○診所(機構代碼:3701028045),原執業執照有效日期至民國
(下同)109年9月17日,訴願人原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 6個
月內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惟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及配合防疫政策,前以109年6月22日衛部醫字第1091663895號函
告地方政府衛生局,109年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有效期限於109年12月31
日前屆期須更新者,無須檢具書面及理由文件,由各地方衛生局統一逕予
展延6個月。惟訴願人未於展延6個月內(即110年3月17日前)辦理其牙醫
師執業執照更新,遲至110年3月18日始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案經訴願人於同日向原處分機關陳述意見後,原處分機關仍審認訴願人違
反醫師法第8條第2項規定,乃依同法第27條規定,以 110年4月6日北市衛
醫字第1103010574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2萬元罰鍰。該裁
處書於 110年4月8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0年4月2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5月17日、5月27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醫師法第7條之3規定:「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8條第1項、第 2項規定
:「醫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
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第27條規定: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醫
事人員,指……牙醫師、……。」第7條第1項規定:「醫事人員辦理
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
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
換領執業執照……。」
衛福部109年6月22日衛部醫字第1091663895號函釋:「主旨:因受疫
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期限於 109年12
月31日前屆滿須更新者,逕予展延 6個月……說明:……二、……醫
事人員執照期限於本年12月 1日前屆滿須更新者,無須檢具書面理由
及證明文件,由貴局統一逕予展延6個月……。」
110年4月15日衛部醫字第1101660973號函釋:「主旨:因受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各類醫事人
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 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者(含109
年展延 6個月)者,逕予展延 1年……說明:……四、展延方式辦理
如下:(一)對象: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 110年1月1日
至110年12月31日者(含 109年執照經展延 6個月後,更新期限於110
年者)。(二)方式:免申請,逕予展延 1年。展延期間內,醫事人
員可正常停業、歇業、執業、更換執業處所等,不受限制。(三)執
照更新後之日期:新發之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為自原發執業執照屆滿
第 6年翌日。如某醫事人員原應於110年4月22日更新執照,經自動展
延後,可遲至111年4月21日申請更新,但其新領執業執照之應更新日
期為116年4月22日,不因展延換照而延長下一張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
。」
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主旨:…
…公告有關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 公告事
項:……六、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九)醫師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醫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規定:「本
局處理違反醫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罰鍰單位:新臺幣項次 違反事實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2 醫師未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即執業。
醫師執業,未接受繼續教育並於每6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第8條第1項、第2項 第27條 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1.第1次處2萬元至6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
」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訴願人原執業執照於109年9月17日效期屆
滿,惟依前揭衛福部109年6月22日函釋逕予展延6個月(即 110年3月
17日前)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嗣再依前揭衛福部110年4月15日函釋逕
予展延1年(即111年3月17日前)辦理執業執照更新,訴願人於110年
3月18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自無違反醫師法第 8條第2
項規定,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為領有執業執照之牙醫師,執業登記於本市○○診所,原執
業執照有效日期至109年9月17日。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未於前揭衛
福部109年6月22日函逕予展延6個月內(即 110年3月17日前)辦理執
業執照更新,遲至110年3月18日始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違反醫師法第8條第2項規定,有衛生福利部醫事管理系統查詢畫面、
訴願人原執業執照、110年3月18日填具之臺北市醫事人員業態異動(
執業、歇業、變更、報備支援)登記申請表等影本附卷可稽。
四、惟按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之展延,業經前揭衛福部 109
年6月22日、110年 4月15日函釋分別略以:「……因受疫情影響及配
合防疫政策需要,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期限於 109年12月31日前屆
滿須更新者,逕予展延 6個月……」、「……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
照應更新期限介於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者(含109年展延6個
月)者,逕予展延 1年……」在案。查本件訴願人原領有之醫師執業
執照之有效日期至109年9月17日止,依前揭衛福部109年6月22日函釋
意旨,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期限於 109年12月31日前屆滿須更新者
,無須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由原處分機關逕予展延 6個月,訴
願人自得於110年 3月17日前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復依前揭衛福部110
年4月15日函釋意旨,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 110年1
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含109年展延6個月)者,由原處分機關統一
逕予展延1年,訴願人屬109年展延6個月之情形,自得再展延1年,即
於111年3月17日前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即可,則訴願人於110年3月18日
向原處分機關辦理執業執照更新,自難認其違反醫師法第8條第2項規
定。是本件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未於期限內申請換領執業執照,即
與前揭衛福部110年4月15日函釋意旨不合,則訴願人既無未於期限內
申請換領執業執照之情事,自無違反醫師法第8條第2項規定,原處分
機關依同法第27條規定予以裁罰,即有違誤。從而,應將原處分撤銷
。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81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