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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0.11.09. 府訴三字第110610347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5月28
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03039784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為連鎖速食業,前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執行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10年度現場調製飲品稽查專案」,於民國(下同
)110年2月19日至訴願人樹林店(新北市樹林區○○路○○段○○號○○
樓)稽查,當場查獲其現場調製飲料熱紅茶、熱奶茶、熱綠茶、冰咖啡、
熱咖啡未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任一型式標
示總糖量、總熱量、茶飲料之茶葉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咖啡飲料之
咖啡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第 2項
規定及衛福部109年10月 5日衛授食字第1091302185號公告(下稱109年10
月 5日公告)之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下
稱飲料標示規定),因訴願人設立地址在本市,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乃以11
0年 3月3日新北衛食字第1100389378號函移請原處分機關處理。經原處分
機關函請訴願人至原處分機關說明,訴願人以110年4月13日函復原處分機
關。原處分機關復以110年4月29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03033395號函通知訴
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以110年5月18日書面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仍審
認訴願人違反衛福部109年10月5日公告之飲料標示規定,爰依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法第47條第10款、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
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等規定,以110年5月28日北市衛
食藥字第1103039784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原處分文字誤繕部分,業經
原處分機關以110年 7月1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03032782號函更正在案),
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萬元罰鍰,並請訴願人於110年 7月30日前將餐
飲場所違規標示全數改正。原處分於110年5月3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10年 6月1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8月13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
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3條第7款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七、食品業者: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
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
…之業者。」第25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
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
應標示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
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前項特定食品品
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
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47條第10款規定:「有下列
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
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
重新登錄:……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
告。」
衛福部109年10月5日衛授食字第1091302185號公告之連鎖飲料便利商
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第 1點規定:「本規定依食品安
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點規定:「具稅
籍登記之連鎖飲料業、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業(以下簡稱為連
鎖業者)之現場調製飲料,應依本規定辦理標示。」第 3點規定:「
前點所稱之連鎖業者,指公司或商業登記上使用相同之名義,或經由
加盟、授權等方式使用相同名義者。」第 4點規定:「現場調製之飲
料,應標示該杯飲料之總糖量及總熱量,其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應
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定;總糖量及總熱量亦得以
最高值表示之,以最高值表示者,應加註『最高值』。前項總糖量得
以換算方糖數標示之(每顆方糖以五公克計)。」第 5點規定:「茶
、咖啡、果蔬品名之飲料,應依下列規定標示:(一)茶飲料: 1、
茶葉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若茶葉原料混合二個以上產地(國)
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二)咖啡飲料: 1、咖
啡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若咖啡原料混合二個以上產地(國)者
,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第 6點規定:「本規定之
標示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
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
明之方式為之。前項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
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
則第 1點規定:「為就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依第二十五條第
二項所為之公告之標示違規案件,其依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十款裁
處罰鍰公平性之考量,特訂定本原則。」第 2點規定:「前點案件,
其罰鍰額度之審酌如附表。」
附表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罰鍰額度之審酌(節錄)違反法條 依本法第25條第2項所為之公告 裁罰法條 本法第47條第10款 違反事實 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或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就應標示事項有未為標示之情形。 罰鍰之裁罰內容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審酌原則 一、依違規次數,按次裁處基本罰鍰(A)如下:
(一)第1次:新臺幣3萬元。
……
二、有下列加權事實者,應按基本罰鍰(A)額度,再乘以加權倍數作為最終罰鍰額度。備註 違規次數:自主管機關查獲違規事實當日起逾1年後始查獲他件違反相同條項裁罰案件,應重新起算違規次數。 加權事實 加權倍數 資力加權(B) 一、符合下列資力條件者:B=1
(一)自主管機關查獲違規事實當日起前12個月內,所有違規產品之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40萬元者。
(二)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資本額或實收資本額、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或未具有商業登記者。
……違規行為故意性加權(C) 過失(含有認識過失或無認識過失):C=1 健康危害程度加權(D) 標示違規未經證明致消費者健康受損者:D=1 其他作為罰鍰裁量之參考加權事實(E) 違規案件依前揭原則裁罰有顯失衡平之情事者,得斟酌個案情形,敘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加權,其加權倍數得大於1或小於1。其有加權者,應明確且詳細記載加權之基礎事實及加權之理由。 最終罰鍰額度計算方式 A×B×C×D×E元 備註 裁處罰鍰,經加權計算超過該處罰條款規定之法定罰鍰最高額時,除有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之情事者外,以其法定罰鍰最高額定之;裁處之罰鍰,除依行政罰法得減輕或免除者外,不得低於法定罰鍰之最低額。
臺北市政府108年9月17日府衛食藥字第1083076536號公告:「主旨:
公告修正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項
:本府前於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略以:『……
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七)食
品衛生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惟法規名稱已修正,爰修
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衛
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訴願人樹林店現場調製飲料之總糖量及總
熱量、茶飲料之茶葉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咖啡飲料之咖啡原料
來源之原產地(國)等標示,已由總公司統一印刷於門市餐盤墊紙,
並放置於點餐櫃檯明顯處之餐盤上,並無違反規定,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樹林店販售之現場調製飲料,有事實欄所述未依規定標示之
違規情事,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年3月3日新北衛食字第110038937
8號函及所附110年2月19日食品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110年度現場調
製飲品稽查專案稽查紀錄表、食品餐飲業者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稽查紀
錄表、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標示訪查工作日誌表、現場稽查照片
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樹林店現場調製飲料之總糖量及總熱量、茶葉及咖啡原
料來源之原產地(國)等標示,已由總公司統一印刷於門市餐盤墊紙
,並放置於點餐櫃檯明顯處之餐盤上云云。經查:
(一)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
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
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前開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
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衛福部乃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5條第2項規定之授權,訂定飲料標示規定,並於該規定第4點至第
6 點明定現場調製飲料應標示該杯飲料之總糖量及總熱量、茶類飲
料應標示茶葉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咖啡類飲料應標示咖啡原
料來源之原產地(國);標示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得以卡片、菜單
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
)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食品業者違反上開規
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0款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
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
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
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二)本件依卷附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年 2月19日110年度現場調製飲品
稽查專案稽查紀錄表及食品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等影本分別記載略
以:「……類別…… ☑連鎖速食業……地址:……樹林區……○
○路……○○號○○樓……現場調製飲料標示……1.總糖量及總熱
量…… ☑不合格(說明:未標示糖量及熱量標示) 2.茶飲料……
(1)茶葉原料原產地:…… ☑不合格(說明:未張貼標示茶葉產
地來源)……3.咖啡飲料……(1)咖啡原料原產地…… ☑不合格
(說明:未張貼(標示)產地產地來源)……現場其他稽查情形:
詳如『食品現場稽查工作日誌』……」「……稽查內容:一、有關
『 110年度現場調製飲品稽查專案』,現場由店員○○○協助。二
、經查該址為連鎖速食業,供民眾內用或外帶。三、次查,調製飲
料標示如下:1.總糖量及總熱量:販售現場調製飲品(茶類及咖啡
),皆未有標示總糖量及總熱量。2.茶飲料:未見張貼標示茶葉產
地來源,可提供茶葉外盒產地"台灣"……。3.咖啡飲料:未見張貼
標示咖啡產地來源,僅見標示咖啡因含量(黃燈 101~200mg),可
提供咖啡外包裝(手拍照),產地台灣。現場告知需立即改善,符
合食安法標示相關規定。……」並均經訴願人現場人員○○○簽名
確認在案。
(三)復查原處分機關另以110年8月30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03055738號函
詢問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年2月19日稽查現場,是否有訴願人所稱
標示有現場調製飲料之總糖量及總熱量、茶葉及咖啡原料產地等事
項之門市餐盤墊紙,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110年9月14日新北衛食
字第1101650692號函復略以:「主旨:有關本局抽驗『○○股份有
限公司樹林店』不符『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者之現場調製飲
料標示規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一案……說明……二、本
局於110年2月19日至○○樹林門市(新北市樹林區○○路○○段○
○號○○樓)進行『 FDA現場調製飲品稽查專案』查核,確認店內
四周未見相關調製飲品之含糖量、熱量、茶葉產地以及咖啡豆原產
地公告,經現場○姓職員出示餐盤墊紙及看板,查其內容僅標示飲
料之咖啡因含量、○○品項之含糖量及熱量,並無現場所有調製飲
品品項之完整標示含糖量、熱量,無茶飲、咖啡原料產地標示,相
關稽查工作日誌已於110年 3月3日新北衛食字第1100389378號函提
供予貴局,尚未見案附證物 2之餐盤墊紙。三、本局依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法相關規定查核,並詳實記載現場情形及取證,將稽查結果
告知現場負責人員,現場確認工作日誌紀錄內容無誤亦有○姓職員
之簽名可證,另交付良好衛生查核紀錄表及抽驗單之複寫聯,以使
業者了解衛生環境之相關規定,並能盡速改善,因稽查現場所書寫
之工作日誌,尚屬未完成之公文書,現場告知後續可申請調閱之。
……」訴願人主張現場之門市餐盤墊紙有標示 1節,與事實不符,
尚難採據。是本件訴願人樹林店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獲其未依規
定標示現場調製飲料熱紅茶等之總糖量、總熱量、茶飲料之茶葉原
料來源之原產地(國)、咖啡飲料之咖啡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
,業已違反衛福部109年10月5日公告之飲料標示規定,依法自應受
罰。訴願人既為食品業者,對於相關法令即應主動瞭解及遵循,並
對其販售之現場調製飲料之相關標示應盡其注意義務,其未予注意
以致違法,依法即應受罰。原處分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
條第10款及處理原則等規定,審酌訴願人違規情節包括:違規次數
(1次,A=3萬元)、資力(B=1)、違規行為故意性(C=1)、健康
危害程度(D=1)、其他作為罰鍰裁量之參考加權事實(E=1),處
訴願人3萬元罰鍰(AxBxCxDxE=3x1x1x1x1),並請訴願人於110年7
月30日前將餐飲場所違規標示全數改正,並無違誤。訴願主張,不
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及處理原則,
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
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