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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2.03.02. 府訴三字第111608876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醫院民國111年11月29日T10-1111122-00120
    號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信,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
      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因其母入住於○○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下稱○○護理之家
      ),於民國(下同) 111年11月22日經由本府單一陳情系統向○○醫
      院提出陳情表示,○○護理之家護理長有和其姊私下傳LINE訊息且有
      截圖,有洩密民眾陳情的事情;又護理長違反入住規定、自訂一套探
      病制度,且○○護理之家要求不得有外籍勞工入內,惟其探病時仍發
      現許多外籍勞工等情。經○○醫院111年11月29日T10-1111122-00120
      號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信(下稱 111年11月29日回復信)回復訴願人略
      以:「……有關臺端陳情本院○○護理之家護疑有洩漏投訴內容與違
      反入住規定……臺端檢舉事項,本院政風室業已針對相關案情進行瞭
      解,如有相關人員涉及不法情事,將依法追究責任。」訴願人對該回
      復信不服,於 111年12月13日經由本府衛生局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
      本府衛生局檢卷答辯。
    三、查○○醫院上開 111年11月29日回復信內容,係就訴願人陳情事項,
      回復說明有關該院接獲訴願人檢舉事項,其政風室業已針對相關案情
      進行瞭解,如有相關人員涉及不法情事,將依法追究責任;是○○醫
      院回復之內容,應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尚非對訴願人
      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
      之所許。另訴願人請求○○護理之家准許其外籍勞工入內工作,並非
      屬訴願審議範圍內之事項,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李 建 良
    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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