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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2.03.02. 府訴三字第111608876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護理之家訪客探視事件,不服○○醫院附設○○護理之家訪客探
    視預約規範,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因其母入住於○○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下稱○○護理之家
      ),其以○○護理之家訂定之訪客探視預約違反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
      署訂定之住宿式長照機構因應COVID-19訪客管理作業原則、比例原則
      等為由,於民國(下同) 111年12月12日經由本府衛生局向本府提起
      訴願,112年2月3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本府衛生局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護理之家為確保機構安寧及住民安全,爰就訪客探視住民
      之探視時間、程序、方式及疫情期間應遵守事項等訂定訪客探視預約
      規範,該規範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
      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李 建 良
    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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