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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2.06.12. 府訴三字第112608129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醫院民國112年3月8日T10-1120223-00136號
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信,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
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因其母入住於○○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下稱○○護理之家
),於民國(下同)112年2月23日經由本府單一陳情系統向○○醫院
提出陳情表示,其有收到該院○○院區之公文,該公文內容提及單位
公布欄公告(自聘外傭配合機構留宿管理規範),請確認該規範是否
包括本國籍看護在內。經○○醫院112年3月8日T10-1120223-00136號
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信(下稱 112年3月8日回復信)回復訴願人略以:
「……臺端反映本院附設○○護理之家相關事宜一案……(一)有關
本院附設○○護理之家COVID-19期間陪住管理規範第一點:『家屬自
聘看護暫時留院,配合機構相關感管規範,視疫情發展適時調整。』
自聘看護包含本國籍及外國籍。(二)本院附設○○護理之家COVID-
19期間陪住管理規範詳如附件,並已公告於○○護理之家公布欄。…
…。」訴願人對該回復信不服,於112年3月1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
據○○醫院檢卷答辯。
三、查○○醫院上開 112年3月8日回復信內容,係就訴願人陳情事項,回
復說明有關「○○醫院附設○○護理之家COVID-19期間陪住管理規範
」第 1點規定之自聘看護包含本國籍及外國籍,上開管理規範已公告
於○○護理之家公布欄;並檢附上開管理規範予訴願人,是○○醫院
回復之內容,應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尚非對訴願人所
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
所許。另訴願人請求相關單位就○○護理之家縱容其內部看護外出放
風買飯形成防疫破口進行調查及懲處一節,並非屬訴願審議範圍內之
事項,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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