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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2.06.12. 府訴三字第112608069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2年1月7
    日北市衛藥食字第1123005224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接獲民眾陳情反映,○○(下稱○○)網站帳號「○○」及○
    ○(○○)網站帳號「○○」刊登如附表所示○○(○○)、○○(○○
    )、○○(○○)、○○、○○、○○(○○)、○○、○○等(下合稱
    系爭食品)17件食品廣告(下合稱系爭廣告),系爭廣告涉及誇張、易生
    誤解,並查得○○帳號「○○」及○○帳號「○○」之實際使用人係訴願
    人,乃以民國(下同) 111年10月18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13063993號函請
    訴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以 111年10月23日書面陳述意見在案。原處分
    機關仍審認訴願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 1項規定,爰依同法
    第45條第1項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2點及
    其附表一等規定,以 112年1月7日北市衛藥食字第1123005224號裁處書(
    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20萬元罰鍰。原處分於112年1月
    10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2年2月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4月17日補充訴
    願資料,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
      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3條第1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第28條第 1項、
      第 4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
      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第一項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與第
      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5條第 1項規定:「違反第二
      十八條第一項……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
      過失者,不予處罰。」第 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
      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第18條第1項、第3項
      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
      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
      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
      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
      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
      準則(下稱認定準則)第 1條規定:「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 3條規定:「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
      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
      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
      斷之。」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食品及相關產品
      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不實
      、誇張或易生誤解:一、與事實不符。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
      證。三、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四、
      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或類似意義詞句。但依法令規定應標示之核准公
      文書字號,不在此限。」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 1點規定:「衛
      生福利部為統一處理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以下稱本條
      )規定裁處之廣告案件,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有效遏止違規廣告影響
      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特訂定本處理原則。」第 2點規定:「本
      條廣告規定所列罰鍰額度之審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
      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如附表一……。」
      附表一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罰
      鍰額度之審酌(節錄)

    違反法條

    裁罰法條

    違反事實

    罰鍰之裁罰內容

    審酌原則

    備註

    本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

    本法第45條第1項

    一、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

    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違規次數,按次裁處基本罰鍰(A)如下:
    (一)1次:新臺幣4萬元。
    ……
    二、有下列加權事實者,應按基本罰鍰(A)裁處,再乘以加權倍數作為最終罰鍰額度。

    違規次數:違規次數之計算以裁處書送達後發生之違規行為,始列計次數。另自主管機關查獲違規事實當日起逾1年後始查獲他件違反相同條款裁罰案件,應重新起算違規次數。

    加權事實

    加權倍數

    違規行為故意性加權(B)

    過失(含有認識過失或無認識過失):B=1

    故意(含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B=2

    註:
    1.本裁處罰鍰基準所稱無認識過失,係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2.本裁處罰鍰基準所稱有認識過失,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違規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3.本裁處罰鍰基準所稱直接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違規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
    4.本裁處罰鍰基準所稱間接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違規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違害程度加權(C)

    廣告整體表現易引起民眾錯誤認知:C=1

    廣告整體表現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C=2

    註:前揭加權倍數中所稱整體表現,包括文字、圖畫、記號、影像及聲音等內容,綜合判斷之。

    其他作為罰鍰裁量之參考加權事實(D)

    違規案件依前揭原則裁罰有顯失衡平之情事者,得斟酌個案情形,敘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加權,其加權倍數得大於1或小於1。其有加權者,應明確且詳細記載加權之基礎事實及加權之理由。

    最終罰鍰額度計算方式

    A×B×C×D元

    備註

    裁處罰鍰,經加權計算超過該處罰條款規定之法定罰鍰最高額時,除有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之情事者外,以其法定罰鍰最高額定之;裁處之罰鍰,除依行政罰法得減輕或免除者外,不得低於法定罰鍰之最低額。


      前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下稱前衛生署)
      84年12月30日衛署食字第84076719號函釋:「……食品廣告如為推介
      特定食品,同時以就該產品所含成分,宣稱可達特定之生理功能或效
      果,則易使民眾誤認僅食用該品即可達到改善生理機能效果,已明顯
      誤導民眾正確均衡飲食之觀念,則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按:現為食
      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
      前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下稱前食藥局,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
      藥物管理署) 101年5月30日FDA器字第1010034507號函釋:「……所
      提『公司介紹、創辦團隊、企業理念、成立宗旨、品牌標誌(logo)
      、商品保證原則、退換貨原則、運送方式及付款方式』等內容,……
      於虛擬網路社群行銷,如Facebook、Blog、Plur等分享心情文章、一
      則笑話等,若提及特定產品及效能,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之
      內容,仍應依廣告規定辦理。」
      臺北市政府108年9月17日府衛食藥字第1083076536號公告:「主旨:
      公告修正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
      項:本府前於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略以:『…
      …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七)
      食品衛生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惟法規名稱已修正,爰
      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
      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系爭廣告內容完全未侵害公共利益,訴願人並非
      故意違規,亦承認錯誤道歉,且違規情節輕微,亦已刪除全部貼文。
      原處分完全未說明系爭廣告內容之何處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之情形
      ,有違明確性原則。為何刊登17件違規廣告即遭「加權 5倍」之重,
      是否有民眾觀文後產生誤解;原處分機關完全未考量訴願人應受責難
      程度輕微,未造成任何人損害,因此對於食品安全未生影響;且未售
      出任何產品,未獲得任何利益;又為單親母親要單獨扶養小孩,經濟
      並不寬裕。原處分違反行政罰法第18條第 1項規定,有處分不備理由
      及違反比例原則之不當,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分別以其帳號「○○」於○○網站及「○○」於○○網站刊
      登如附表所述詞句內容之系爭廣告,經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廣告涉及
      誇張、易生誤解,有系爭廣告網頁列印畫面資料影本附卷可稽,原處
      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未考量其非故意違規,違規情節輕微,亦已
      刪除全部貼文,並未造成任何人損害,亦未獲得任何利益;其經濟並
      不寬裕,且原處分未說明系爭廣告何處誇張、易生誤解云云。經查:
    (一)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 1項規定,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
       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者,依同
       法第45條第 1項規定,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且衛生福利
       部亦訂有前揭認定準則以資遵循,明定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
       組織、生理或外觀功能等情形之食品廣告內容,應認定為涉及不實
       、誇張或易生誤解;食品廣告如為推介特定食品,同時以就該產品
       所含成分,宣稱可達特定之生理功能或效果,則易使民眾誤認僅食
       用該食品即可達到改善生理機能效果,已明顯誤導民眾正確均衡飲
       食之觀念;於虛擬網路社群行銷,如Facebook、Blog、Plur等分享
       心情文章、一則笑話等,若提及特定產品及效能,可使不特定多數
       人知悉其宣傳之內容,仍應依廣告規定辦理;有上開前衛生署84年
       12月30日及前食藥局101年5月30日等函釋意旨可稽。
    (二)查食品非藥品,食品主要是提供身體所需熱量及營養素,維持生理
       正常運作,其廣告或標示不得誇大、宣稱療效;又查系爭廣告刊登
       系爭食品之品名、產品照片、產品功效、「想了解私訊○○」、「
       現在體驗價開放20組 半價享免運費 快來詢問○○」、「刷卡可分
       期 0利率」、留言等,藉由傳遞訊息以招徠消費者循線購買,且載
       有如附表所述之詞句,其整體傳達之訊息,易誤導消費者系爭食品
       具有其所述瘦身改變體態、改善婦科及皮膚問題、排除體內毒素、
       用喝的美白針、減少黑色素產生等功能,核屬認定準則第4條第1項
       第 3款所定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範
       圍,另所述抗發炎、增強免疫力、預防便秘、減緩過敏、降低膽固
       醇、加速傷口癒合等功能,亦無相關證據予以佐證,其廣告內容涉
       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依法自應受罰。原處分業於「處分理由
       」欄敘明處分之原因,於「事實」欄載明違規時間、刊登網站、產
       品名稱、涉及誇張、易生誤解詞句,「法律依據」欄載明處分依據
       之法條內容,已足使訴願人明瞭作成處分之原因事實及理由,符合
       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原處分機關檢送之答辯書亦已
       詳述裁處所憑之事實及法令依據,原處分尚無違反明確性原則或有
       理由不備之違法。本件訴願人既為販售系爭食品及刊登系爭廣告之
       行為人,對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即應主動瞭解遵循,
       並對其販售之食品所刊登之廣告文詞應盡其注意義務;系爭廣告違
       反上開規定,訴願人尚難謂無過失,自難以不知法令為由而邀免罰
       。又訴願人所稱經濟不寬裕情形,僅為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罰法第18
       條第 1項規定,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考量訴願人違規情節裁處罰鍰
       金額高低之事由。訴願人雖主張其事後已將系爭廣告全部刪除,亦
       僅屬事後改善行為,尚不影響本件違規事實之認定。訴願主張,不
       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1項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
       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 2點及其附表一等規定,審酌訴願人違
       規情節包括:違規次數( 1次,A=4萬元)、違規行為過失(B=1)
       、違害程度(C=1)、其他作為罰鍰裁量之參考加權事實(第1次處
       罰鍰4萬元,行為內刊播次數為1次D=1,每增加1次增加加權倍數0.
       25,共17件廣告, D=1+0.25x16=5),處訴願人20萬元罰鍰(AxBx
       CxD=40,000x1x1x5=200,000),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另訴
       願人倘繳交罰鍰有困難,得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罰鍰,併予
       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附表:

    編號

    產品名稱

    下載日期

    刊登網址

    違規廣告內容

    1

    ○○、○○、○○、○○

    111年8月23日

    xxxxx

    ……瘦下來……不會復胖……具調節免疫防禦系統,幫助DNA修復……排毒……修復肝臟……減少黑色素產生、調節過敏……減少皺紋……痘痘都不見……提高免疫力、預防泌尿道問題……加速傷口癒合、保持骨骼潤滑、預防關節疼痛、舒緩胃酸反流症狀、預防乾眼症和不適、保持骨骼強度、預防膀胱疼痛……可以刺激去甲腎上腺素……對女生的婦科非常好……對於哮喘、肺水腫、胸膜炎、囊性纖維化、肺損傷……改善皮膚原本的困擾……睡眠品質也會變好遠離安眠藥……

    2

    ○○、○○

    111年8月23日

    xxxxx

    抗氧化性、抗腫瘤、抗過敏……健康瘦……止經痛、輔助減肥、預防失智症……幫助放鬆肌肉、神經,有助於緩解經痛……排出體內壞油……降低血脂肪、預防心血管疾病……降低發炎反應……增肌減脂……改善身體發炎……加強體內排毒、增強免疫力、改善心血管……保持腸道健康、遠離大腸癌……減輕新冠肺炎症狀……改善關節炎……瓦解深內臟脂肪、調理內分泌失調|排出體內毒素……產後快速恢復身材……排毒+瘦身……通奶……改善乳腺炎……

    3

    ○○、○○、○○、○○、○○

    111年8月26日

    xxxxx

    ……產後瘦身……增肌減脂……調理易瘦體質……保養女生婦科 又能美白和胸部up……預防私密處感染……排毒、宿便……腸道保養……

    4

    ○○

    111年8月26日

    xxxxx

    ……比打美白針更快速……預防感冒……抗氧化、抗發炎……增加免疫力……

    5

    ○○、○○

    111年8月28日

    xxxxx

    ……瘦身……調理體內修復身體發炎因肥胖的細胞……婦科疾病、經痛……緩解經痛……

    6

    ○○、○○、○○、○○、○○

    111年8月28日

    xxxxx

    ……調理過敏、異味性皮膚炎……調理腸胃功能……維護口腔健康……減重瘦身……可以減少腸胃道壞菌的繁殖……可抑制腸內有害菌……增加好菌、改善過敏、乳糖不耐症……提高免疫力……可幫助降低胃幽門桿菌數量……預防便秘……治療陰道感染……緩解腹瀉、可抑制大腸桿菌活性……濕疹改善……寶寶的過敏改善……恢復少女身材……

    7

    ○○、○○、○○、○○

    111年9月1日

    xxxxx

    ……痘痘改善……保養私密處……美白、淨白……保濕度、水嫩肌膚……調理痘痘、痘疤……清除自由基……保養肝臟……胸部UpUP……增加免疫力……幫助脂肪消炎 瓦解內臟脂肪……助抗發炎不發胖……調理經痛……減緩過敏、提高抗氧化、清除體內自由基……提高腸胃蠕動、預防便秘、分解脂肪……排出體內的毒素……提升自身免疫力……有助提升肺功能……輔助瘦身……降低血脂……清除膽固醇……緩解過敏症狀……DHA改善記憶力……可以降低身體發炎……抗發炎、減緩過敏……修護柔嫩、抗老化……有助控制體重……降血脂……膽固醇……改善腸胃健康……穩定情緒……改善睡眠品質……維護腦部健康……

    8

    ○○、○○

    111年8月29日

    xxxxx

    ……排出……毒素……減少脂肪吸收……體內毒素排乾淨……瘦更快……產後快速恢復身材……

    9

    ○○、○○、○○、○○

    111年8月29日

    xxxxx

    ……不是只是瘦身,更重要是可以照顧你的身體……「過敏改善」、「經痛不痛」、「懷孕了」、「便秘困擾改善」……體內正在發炎,痘痘、肥胖也都不好改善……整腸防癌……降低血液膽固醇……抗蛀牙性……

    10

    ○○、○○

    111年10月7日

    xxxxx

    ……有抗氧化、保護私密處的功效……

    11

    ○○、○○、 ○○、○○

    111年10月7日

    xxxxx

    ……瘦小腿……瘦大腿……美白……豐胸……排毒……提升免疫力……喝的美白針……

    12

    ○○、○○

    111年10月7日

    xxxxx

    ……提升代謝|降低發炎……把毒素排出來……

    13

    ○○

    111年10月7日

    xxxxx

    ……從小B喝到D……皮膚痘痘改善、變白、痘疤不見,皮膚保濕度穩定……私密處保養……保養肝臟……豐胸……

    14

    ○○、○○

    111年10月7日

    xxxxx

    ……可以調理婦科……對嬰幼兒大腦發育,腦力發育及視力發育極有好處……強大的抗炎修復功能還能加速傷口的癒合……產後減肥……產後瘦身……

    15

    ○○

    111年10月7日

    xxxxx

    ……升級cup和痘痘改善……用喝的美白針……餵母奶胸型恢復……痘疤……暗沉……痘痘……細紋……黑眼圈……助眠……保養肝臟……增加免疫力……

    16

    ○○

    111年10月7日

    xxxxx

    ……哺乳媽咪用調理方式瘦回產前身材……調理產後婦科……瘦身減脂……

    17

    ○○、○○、○○、○○

    111年10月7日

    xxxxx

    ……瘦下來……想瘦身,要先降低體內肥胖發炎……才不會吃了再復胖……提升免疫力……降低體內發炎……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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