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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2.06.26. 府訴三字第112608152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醫院民國 112年3月25日W10-1120320-00126
    號、112年3月27日T10-1120320-00619號及W10-1120321-00095號單一陳情
    系統回復信,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
      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因其母入住於○○醫院(下稱○○)附設○○護理之家(下稱
      ○○護理之家),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18日、19日及21日經由本
      府單一陳情系統向○○提出陳情表示,因○○護理之家目前不開放家
      屬入院探視,1個禮拜僅允許家屬探視0.5小時,其透過○○護理之家
      Line官方帳號詢問未果,該探視規定已不合時宜,違反衛生福利部規
      定,且完全未考慮住民家屬感受,請相關單位督導改進等情。嗣○○
      分別以 112年3月25日W10-1120320-00126號、112年3月27日T10-1120
      320-00619號及W10-1120321-00095號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信(下合稱系
      爭回復信)回復訴願人略以,○○護理之家官方帳號是以預約視訊及
      布達訊息為主要用途,家屬若有急事可致電機構詢問;其探病規範目
      前維持每週探視 1次,未來會再研議逐步調整並公告之。其間,訴願
      人於112年3月20日經由本府衛生局向本府提起訴願,其訴願書載明請
      求撤銷W10-1120320-00126號及T10-1120320-00619號陳情案件之處理
      結果,3月28日補充訴願理由, 3月29日追加不服W10-1120321-00095
      號陳情案件之處理結果,並據○○檢卷答辯。
    三、查○○系爭回復信內容,係就訴願人陳情事項,回復說明有關○○護
      理之家官方帳號是以預約視訊及布達訊息為主要用途,家屬若有急事
      可致電該機構詢問;其探病規範目前維持每週探視 1次,未來會再研
      議逐步調整並公告之。是系爭回復信之內容,應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
      明之觀念通知,尚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
      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另訴願人請求相關單位就本案
      進行調查與懲處,並非屬訴願審議範圍內之事項,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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