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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4.03.24 府訴二字第 1146080399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北市衛食藥字第 1133068257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
      期為準。」第 16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
      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第 77 條第 2 款前段規定:「訴願
      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者。」第 8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
      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
      銷或變更之。」
      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第 72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
      業所為之。」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
      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 2 條規定:「訴願人住居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
      如下表:(節略)

    在途期間      訴願人住居地

    訴願機關所在地

    苗栗縣

    臺北市

    4日


    二、訴願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13 年
      11 月 12 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133068257 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於 114
      年 1 月 15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2 月 12 日、3 月 14 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查原處分經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第 1 項、
      第 72 條第 1 項本文等規定,以郵務送達方式,按訴願人公司登記地址(苗栗
      縣頭份市○○路○○段○○號○○樓,亦為訴願書所載地址)寄送,於 113 年
      11 月 1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憑,是原處分已生合法送達效力。復
      查原處分說明五已載明訴願救濟期間及收受訴願書之機關,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人若對原處分不服,應自原處分送達之次日(113 年 11 月 15
      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又訴願人之地址在苗栗縣,應扣除在途期間 4 日,
      是本件提起訴願之期間末日為 113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三),惟訴願人遲至
      114 年 1 月 15 日始向本府提起訴願,有貼妥本府法務局收文日期條碼之訴願
      書在卷可憑。是訴願人提起本件訴願已逾 30 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揆諸前揭規定
      ,自非法之所許。
    三、訴願人於附表所示官網刊登「○○○○○○」食品廣告(下合稱系爭廣告),涉
      及宣稱醫療效能;嗣原處分機關發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於 113 年
      11 月 5 日以書面陳述意見在案;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廣告涉及醫療效能,違
      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且系爭廣告佐以○○○食品技師
      照片推薦產品,係聘請專業人士薦證或代言,爰依同法第 45 條第 1 項及食品
      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 2 點及其附表二等規定,以原
      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 132 萬元罰鍰。核無訴願法第 8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之
      適用,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2 款前段
      ,決定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產品

    名稱

    下載

    日期

    刊登網址

    違規廣告內容

    1

    ○○○○○○

    113年8月21日

    https://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看了婦科醫師建議開始使用○○○○○○……開始食用的第三天就明顯有感覺……私密處的氣味也不一樣了……分泌物明顯從較濃稠乳白色轉為淡淡的極少且透明……自己常常有私密困擾的問題……尤其像私密秘秘秘、秘道秘炎……使用大約兩週後就非常有感……除了完全沒有私密異味的問題……連之前的私密問題都掰掰遠離了……使用後悶騷感有大大減輕,變得比較乾爽……異味也減少很多喔!……異味、搔癢的問題都有減輕……」

    2

    ○○○○○○

    113年9月18日

    https://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極速消滅私密困擾……私密悶熱不舒服……搔感異味停不了……濕黏白渣好不安……反覆報到好煩惱……超過80%的女性有私密困擾……從此讓私密莓煩惱……悶搔退散……甩開異味……私密健康(佐以pH圖) ……讓私密更快速長效有感……經臨床實證有助維持私密健康……消滅 89%私密問題……(使用見證)乾癢不適、生理期異味真的都消失了……」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王 士 帆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周 宇 修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邱 子 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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