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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87.06.24. 府訴字第八七0四四二四七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
    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未經申請核准,分別於八十六年十一月第一手報導第二八0期及八十六年十二
    月十三日至十二月二十日○○報導第○○期刊登-○○系列保養品」廣告二則,原處分機關
    乃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規定,以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北市衛四字第
    八七二00四九六00號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一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七年二
    月四日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案移本府受理,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
      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化粧
      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省(市)衛生主
      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第三十條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
      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衛署藥字第八四0四三0一四號函釋:「主旨:化粧
      品刊登廣告係雜誌報紙所作之報導或免費刊登應如何管理乙案,復如說明....二、查案
      內廣告刊登化粧品廠商名稱、產品名稱、用途,綜其資料係化粧品廠商提供後由報社報
      導或免費刊登,應屬變相化粧品廣告,仍請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
      項規定處理。」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系爭化粧品廣告二則,確係未經本公司同意,而係該刊物主動刊登
      ,是本公司並未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且該廣告內容並無不當或易
      誤導消費者之虞。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未經申請核准,分別於八十六年十一月第一手報導第二八0期及八十六
      年十二月十三日至十二月二十日○○報導第○○期刊登「○○系列保養品」化粧品廣告
      二則。此有該二廣告影本附卷可稽。
    四、訴願人雖主張係該等刊物未經訴願人同意而主動撰寫刊登乙節,惟查本件廣告刊登有化
      粧品廠商名稱、產品名稱、用途、產品圖片,其資料係訴願人提供,此有訴願人經理○
      ○○及總經理○○○分別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及十二月三十日在本市松山區衛生所
      所作之談話筆錄附卷可稽。綜查本件系爭廣告資料係訴願人提供後由報社報導或免費刊
      登,既屬未經原處分機關核准刊登之廣告,依首揭函釋規定,即屬變相之化粧品廣告,
      訴願人於提供資料時,由經驗法則觀之應預知其用途,未經核准擅自刊登後,辯稱係報
      社之報導行為,誠不足採。訴願人違規事實,洵堪認定。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揆諸
      首揭規定及函釋意旨,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之規定,決定如主文。訴願審議委員會主
                                     任委員 張富美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鄭傑夫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清峰
                                      委員 黃昭元
                                      委員 陳明進
                                      委員 王惠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市長 陳水扁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決行
      如認原處分違法或不當而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行
    政院衛生署提起再訴願,並抄副本送本府。
    (行政院衛生署地址:臺北市愛國東路一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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