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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87.08.12. 府訴字第八七0五七七九二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護理人員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
    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理  由
    一、查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
      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查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於八十六年七月至八十七年四月間,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卻於
      ○○綜合醫院執行護理人員相關業務,乃依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以八十七年五
      月十六日北市衛五字第八七二二五00000號處分書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訴
      願人不服,於八十七年六月六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北市衛五字第八七二二九六四二0一號函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經本局輔導追蹤後,認為原處分事實(聘用
      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事項)已改善,本局同意撤銷原處分......」
      ,是則原處分已不復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已無訴願必要。
    四、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鄭傑夫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陳明進
                                      委員 王惠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二   日
                                   市長 陳水扁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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