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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7.08.11. 府訴字第八七0五七七九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醫院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護理人員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
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理 由
一、查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
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查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於八十六年四月至八十七年四月間,聘用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者
,執行護理人員相關業務,乃依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以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北
市衛五字第八七二二五00七00號處分書處以新臺幣四萬五千元罰鍰。訴願人不服,
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北市衛五字第八七二二八0六八0一號函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經本局追蹤輔導後,認為原處分事實(聘用
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事項)已改善,本局依訴願法第十四條(第二
項)後段規定自行撤銷原處分......」,是則原處分已不復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已無訴願必要。
四、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鄭傑夫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陳明進
委員 王惠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一 日
市長 陳水扁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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