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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87.11.18. 府訴字第八七0八七二七七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
    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經人檢舉於臺北市信義區○○街○○巷○○弄○○號○○樓開設「○○美容中
    心」,有建物違規使用、廣告招牌違規設立、消防不合格等情事,案經本府建設局於八十七
    年五月十四日會同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勞工局、消防局及原處分機關等單位現場會勘,
    發現訴願人開設之「○○美容中心」市招上有「○○『醫學』美容中心」及名片上印製有「
    ○○專門店」,該局乃以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北市建一字第八七二二八0二0號函附臺北市
    政府建設局商業稽查紀錄表,請原處分機關逕依權責卓處。案經原處分機關核認訴願人違反
    醫療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以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北市衛三字
    第八七二二五六四七00號行政處分書,處以訴願人罰鍰五千元(折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
    )。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醫療法第八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宣傳醫療業務,以達
      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第五十九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第七十
      八條規定:「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本法第八條所稱傳播媒體,指廣播、電視、錄影節目帶、
      新聞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影片及其他傳播方法。」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在準備中還未正式營業就接到原處分機關罰單,只因準備中之招牌多加「醫學」二字即
      被罰一萬五千元甚感迷惑及不滿,經告知後隔日即將招牌換掉以實際行動支持政府之規
      定,原處分機關有責任也有義務廣為宣導。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並非醫療機構,卻於開設之「○○美容中心」市招上載有「○○『醫學
      』美容中心」及名片上印製有「○○專門店」」影射醫療業務之醫療廣告,有本府建設
      局商業稽查紀錄表及上開名片影本各乙份附原處分卷可稽,且為訴願人所自承,是其違
      章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四、至訴願人主張係在準備中乙節,經查卷附本府建設局商業稽查紀錄表記載,訴願人係在
      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會勘當日)正式營業,是所訴顯非事實。又訴願人雖隔日即將招
      牌換掉,惟此雖可證明訴願人業已改善,惟仍不影響本件違規責任之成立。是訴願所訴
      ,均非有理。從而,原處分機關處以法定最低額五千元(折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之罰
      鍰,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鄭傑夫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清峰
                                      委員 黃昭元
                                      委員 陳明進
                                      委員 王惠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市長 陳水扁 請假
                                  副市長 林嘉誠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決行
      如認原處分違法或不當而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行
    政院衛生署提起再訴願,並抄副本送本府。
    (行政院衛生署地址:臺北市愛國東路一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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