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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88.09.23. 府訴字第八八0六七九0二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北市衛三字第八八二0
    七八八六00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八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至二月六日在「○○」雜誌第○○期第○○頁刊登「
    ○○美容 你想成為瓜子臉嗎?凹洞、疤痕、黑斑不見了!輪廓修飾(輪廓專家) 顴骨過
    高、下顎過闊、下巴太短、大小臉、臉部缺陷,物理修飾免開刀,效果明顯。......瘦身、
    不痛脫毛 有效軟化塊狀脂肪、贅肉,雕塑迷人曲線燃燒脂肪,結實光滑,並有最新技術不
    痛脫毛......乳暈一次粉紅 全身美白......身上暗黑亦可漂白 問題皮膚換膚......暗瘡
     凹洞......經絡美容 消除硬塊 穴道經絡刮痧、淋巴排毒紓解壓力治療長久酸痛、小針
    美容、硬塊消除。......」之違規醫療廣告乙則,原處分機關認係違反醫療法第五十九條規
    定,乃依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以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北市衛三字第八八二0七八八六00號
    處分書處以訴願人一萬元(折合新臺幣三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四月三十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醫療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第七十八條規定:「違反第五
      十九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醫師依醫師法規定懲處。
      」
      行政院衛生署七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衛署醫字第九三四四八一八號函釋:「主旨:關於報
      載美容院(全省都有連鎖店)刊登之廣告,有關換膚的軟性換膚術和深層肌膚更皮術、
      健胸豐乳、全身漂白、減肥、永久脫毛......等是否涉及醫療名詞範圍,如涉及醫療名
      詞範圍應如何處理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二、換膚、更皮術、健胸豐乳、全身
      漂白、減肥、脫毛等......舉凡能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行為,應屬醫師業務
      之醫療名詞,應依照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處辦。三、美容院其業務範圍,應以人身表
      面化粧美容為目的,通常所使用之化粧品自不能達到深層肌膚更皮術、豐乳、減肥、永
      久脫毛等目的,是否涉及醫療行為與使用不法藥物之嫌,應查明實據依法處辦。」
      七十四年三月八日衛署醫字第五二一0七九號函釋:「一、醫師以外人員刊播之廣告,
      有左列情事、文詞或其同等意義之一者屬之......(六)換膚、換皮、拉皮、更皮術、肉
      芽、紅疤、黑痔、贅肉、暗瘡、過敏等。(七)以醫學技術減肥、瘦身、健胸、隆乳....
      ..(九)......下巴加長、......凹瘡填平......。」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謂:
      訴願人於八十八年一月才開始營業,屬新公司,廣告公司來推銷刊登廣告,因訴願人毫
      無刊登廣告概念,所以請廣告公司代為設計內容。原淋巴排毒係為美容業務(芳香療法
      之簡稱),為客戶做背部輕柔之穴道按摩加上油壓以紓解壓力,排除身上淋巴結毒素。
      小針美容、硬塊消除,乃廣告印刷遺漏,本文為小針美容之硬塊消除,其意乃指利用美
      容器材儀器,使遠紅外線產生熱,熔化經小針美容後遺症所產生之硬塊,加上超生波按
      摩器(美容器材儀器店都有在賣)加以按摩,再利用蒸臉器之熱使毛細孔變大,擦掉其
      硬塊軟化後之流質。訴願人並無為客戶做小針美容,且未有醫療行為。原處分機關對訴
      願人實有偏見誤解。凹洞乃皮膚長青春痘,處理不當所留下來之疤痕,專業美容師及沙
      龍都有客戶長期去做保養及處理青春痘,讓青春痘傷口早日癒合不再留下凹洞;人胖下
      巴就感覺短,如果經過按摩頻振方式,人瘦自然下巴長。訴願人所置儀器非醫療儀器而
      是美容儀器,它是七個國家美容專業在用,且是向美容貿易商購買。訴願人所設蒸浴烤
      箱,讓運動不足客人流汗瘦身,販賣○○化粧品(換膚產品)處理暗黃皮膚,訴願人沒
      有騙過任何一個客戶。
    三、卷查本案訴願人係○○有限公司,該公司非醫療機構,訴願人以其名義刊登醫療廣告。
      且訴願人之負責人○○○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三日在中山區衛生所所作談話紀錄,亦承認
      八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至二月六日在「○○」雜誌第○○期第○○頁刊登事實欄所述廣
      告內容,依前揭函釋規定,醫師以外人員刊播之廣告,有換膚、贅肉、暗瘡、瘦身、下
      巴加長、凹瘡填平等文詞或其同等意義之一者屬醫療廣告,自已違反醫療法第五十九條
      規定,違章事實洵堪認定。至於訴願人主張其毫無刊登廣告概念,請廣告公司代為設計
      內容乙節,查訴願人既已於上開談話紀錄承認在「○○」雜誌第○○期第○○頁刊登廣
      告,且為廣告內容之受益人,自不得以非設計廣告內容行為人為由予以規避行政責任。
      訴願人主張,不足採據。則原處分機關依首揭規定及函釋,處以訴願人一萬元(折合新
      臺幣三萬元)罰鍰,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四、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之規定,決定如主文。訴願審議委員會主
                                     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認原處分違法或不當而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內
    政部提起再訴願,並抄副本送本府。
    (行政院衛生署地址:臺北市愛國東路一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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