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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89.08.09. 府訴字第八九0七0二0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菸害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北市衛七字第
    八九二二二0一九00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理。
        事  實
      訴願人設於臺北市○○街○○號為報紙出版社。因於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所發行之○○
    晚報第○○版刊登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生產之「○○」香菸及「○○」菸之報導及菸品照片刊
    登,該報導由該報記者○○○撰寫,內容敘及「......○○香菸是菸酒公賣局的高價香菸,
    賣給金字塔頂端,甚至鎖定雅痞族......○○香菸的主要消費層是老人......」經行政院衛
    生署認定該報導涉及違反菸害防制法,並以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衛署保字第八九0二三八九三
    號函請原處分機關查處。原處分機關遂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對訴願人委任之代理人○○○
    記者進行訪談,並作成調查紀錄。原處分機關認定該報導內容包括菸品之品牌名稱、價位及
    菸品生產之廠商,違反菸害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爰依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以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北市衛七字第八九二二二0一九00號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
    臺幣五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
    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菸害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第九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一、以廣播、
      電視、電影片......報紙......為宣傳。」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廣告業者或傳播
      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
      行。」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系爭報導所列版面性質,主要為介紹及評析各項廣告之創意及內涵,且評論各項廣告
       之動機係基於臺灣即將加入 WTO,屆時對於石游及菸酒市場,將造成前所未有之衝擊
       ,故除分析業者各項廣告內容外,並建議應具有產品行銷創意概念,藉以提昇國內產
       品之競爭力。
    (二)訴願人既無為該菸品宣傳促銷之意圖與故意,更遑論句有「製作菸品廣告」之犯意,
       故與菸害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得從事菸品促銷或為菸品廣告」之處罰
       構成要件不符。
    (三)廣告內容之評比,其刊載廣告圖片,僅在補充說明評論之內容。與產品業者單純之刊
       登廣告,希望消費者購買產品之廣告效果,截然不同。系爭報導縱有可能帶給讀者負
       面訊息,絕非訴願人刊登之本意,應非可完全受到責任。
    三、卷查菸害防制法第三條及第三十條之修正條文,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公布施行,依中
      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自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依該法第三條第一項規
      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
      )為縣(巿)政府。」本件原處分機關為處分時,該法第三條規定業已公布施行,依此
      規定,原處分機關辦理菸害防制法案件所為處分,應以本府名義行之,本件原處分機關
      仍以原處分機關名義開具處分書,則該處分在實質上無論妥適與否,其行政管轄終究難
      謂適法。從而原處分應予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另為處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九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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