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91.01.24. 府訴字第0九一0四二三四九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代 理 人 ○○○
右訴願人因請領補償金等事件,不服臺北市立○○醫院九十年九月三日北市興人字第九
0六0六二八八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三
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
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七十七條第八款規
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
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
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
之給付,亦同。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
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除
別有規定外,給付訴訟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卷查訴願人為原處分機關亡故退休醫師○○○(六十二年七月退休、八十三年二月六日
死亡)之大陸地區遺族,其於八十九年間入境我國辦妥請領一次撫慰金相關申請事項,
並委任代理人○○○於九十年二月七日領訖一次撫慰金,嗣訴願人以退休補償金及月退
休金未及領取為由,於九十年二月十三日以訴願書方式向本府請領包括○○○生前未領
之月退休金及退休補償金,其後並分別以九十年八月六日及九十年八月八日訴願補充理
由書請求將本案移由臺北市立○○醫院(以下簡稱○○醫院)處理,經本府訴願審議委
員會以九十年八月十日北市訴午字第九0二0一二四一00號函將全案移由○○醫院辦
理。該院即以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北市興人字第九0六0五八五七00號函報請銓敘部
釋示,經該部以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九十退三字第二0六三三九九號書函復以:「....
..說明......二、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
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而目前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均係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之規定辦理。依該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
(構)人員,在任職(服役)期間死亡,或支領月退休(職、伍)給與人員,在支領期
間死亡,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或法定受益人者,其居住大陸地區之遺族或法定受益人,
得於各該支領給付人死亡之日起五年內,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
領受公務人員或軍人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但不得請
領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逾期未申請領受者,喪失其權利。』準此,該條例所定得由大
陸遺族申領之公法給付,係採列舉方式規範;依『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目前
得由大陸地區遺族請領之公法上給付,僅限於公務人員或軍人之『保險死亡給付』、『
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並未將未具領之月退休金與公教人員退
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納入規範,故依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
定,尚無法據以申領......。」○○醫院乃依上開函釋意旨,以九十年九月三日北市興
人字第九0六0六二八八00號函復否准訴願人之申請。訴願人不服,於九十年九月二
十五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查本件訴願人以○○醫院所屬退休人員○○○遺族之身分,向該院請領○○○應領之月
退休金及退休補償金,按公務人員之月退休金及退休補償金係分別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規定,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所得享領因公
法上原因發生之財產上給付,依首揭行政訴訟法第八條之規定,訴願人應直接向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是本件非屬訴願審理範疇,訴願人對之遽即提起訴願,揆諸首揭
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八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