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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1.08.02. 府訴字第0九一0五八九五一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醫師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北市衛三字第0九
一四二三一三六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緣訴願人檢具在職證明書及相關資料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向原處分機關辦理執業登錄
,因在職證明書中載明訴願人於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轉任住院醫師。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
人違反醫師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登記,遂依同法第二
十七條規定,以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北市衛三字第0九一四二三一三六00號行政處
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二萬元罰鍰。訴願人以其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及五月十五日
始分別收到行政院衛生署醫政處寄發之醫師證書及考試院頒發之考試及格證書為由,於
九十一年六月三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北市衛三字第0九一四二七七二二00號函知本
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並副知訴願人略以:「主旨:茲撤銷本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北市
衛三字第0九一四二三一三六00號所為之行政處分,請查照。......」。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訴願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已無提起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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