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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1.09.02. 府訴字第0九一0五九一四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藥事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北市衛四字第0九一
四二一00七00號函所為之復核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未向衛生主管機關申領西藥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即擅自於本市北投區○○街
○○號以「○○藥局」名義,經營西藥買賣業務,販售「○○乳膏」、「○○軟膏」、「○
○乳膏」等藥品,案經本市北投區衛生所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查獲並查證屬實,乃以九十
一年四月十七日北市北衛三字第0九一六0二0四四00號函轉原處分機關辦理,經原處分
機關核認訴願人違反藥事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爰依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九
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北市衛四字第0九一四一八九四八00號行政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
幣三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異議申請復核,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五
月十五日北市衛四字第0九一四二一00七00號函復維持原處分。訴願人猶表不服,於九
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五月二十一日補充訴願資料,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到府。
理 由
一、按藥事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巿為
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第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
列各款規定之業者: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
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
更登記。」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臺北市政府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府秘二字第九0一0七九八一00號公告:「主旨:公
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生效。......公告事項:......六、
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八)藥事法中有關本府權
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謂:
(一)訴願人之先生曾開設○○藥局,因年老體弱,於九十年三月間向主管機關申報歇業。
九十一年四月某日晚間七時左右,原處分機關派員來查,然此案非刑案,且該地點亦
是訴願人之住家,是否合法?
(二)藥架上七層空著,只有兩層擺放食品用藥,且該藥品皆是要等著廠商回收的,只是廠
商已經倒閉,所以藥品一直放在那裡。另衛生局所拍照片中之藥膏是訴願人先生長年
使用的。
(三)舊有招牌已大部分損壞不清,因取下需要費用,所以未取下;又招牌燈亮是因為其開
關與室內燈光開關連接。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之違規營業地址設於本市北投區○○街○○號○○樓,該址原為「○○
藥局」之營業地址,其負責人為○○○(即訴願人之夫),惟該藥局已於九十年三月一
日辦理歇業。訴願人於該藥局歇業後,未再向衛生主管機關申領西藥販賣業藥商許可執
照,仍於原址經營西藥買賣業務,販售「○○乳膏」、「○○軟膏」、「○○乳膏」等
藥品,案經本市北投區衛生所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實施專案夜間稽查時查獲,此有原
處分機關北投區衛生所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約談訴願人之談話紀錄、檢查藥品工作日
記表、採證照片四幀及藥商登記卡(○○藥局)等影本附卷可稽。至訴願人主張稽查人
員夜間查察為不合法乙節,惟查訴願人之住家與販賣藥品之地址係屬同一,是如訴願人
仍在營業中,稽查人員仍可入內查察(稽查時間為該日十八時五十五分);復查訴願人
主張架上藥品為其夫個人所使用,然稽之查獲當時所拍攝之照片中,架上擺放各式藥品
(如○○、○○、○○、○○、○○等),非僅「○○乳膏」、「○○軟膏」、「○○
乳膏」等皮膚用藥,訴願人所稱藥品均為其夫個人因皮膚問題所使用顯與常理未合;又
前揭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之談話紀錄中訴願人亦自承:「......為給鄰居方便,有需要
時販賣些藥品給鄰居......」。是訴願人未向原處分機關辦理西藥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即擅於本市北投區○○街○○號,經營西藥買賣業務之違章事證明確,洵堪認定,訴
願所辯,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首揭規定,處以訴願人法定最低額新臺幣三萬
元罰鍰之處分及復核決定予以維持,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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