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91.11.06. 府訴字第0九一二一三八三四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北市衛三字第0九一四四一九六八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
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
處分聲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卷查原處分機關查獲訴願人於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在○○報第○○版刊
登「鑽石微雕立竿見影換膚術,○○診所附屬的『○○醫學美容中心
』,了解女人的需求,特別引進了鑽石微雕......機器本身可調整的
真空吸力,一方面可廣泛、均勻的去除淺表的老化角質......」廣告
乙則,內容逾越醫療法第六十條規定所容許刊登之範疇,遂依同法第
七十七條規定,以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北市衛三字第0九一四四一
九六八00號行政處分書,處以訴願人五千元(折合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北市衛三字第0九一四四八九九
一00號函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撤銷
本局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北市衛三字第0九一四四一九六八00號
行政處分書,請查照。......」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
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
七條第六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