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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1.11.06. 府訴字第0九一二一三八三四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北市衛三字第0九一四四一九六八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
    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
      處分聲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卷查原處分機關查獲訴願人於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在○○報第○○版刊
      登「鑽石微雕立竿見影換膚術,○○診所附屬的『○○醫學美容中心
      』,了解女人的需求,特別引進了鑽石微雕......機器本身可調整的
      真空吸力,一方面可廣泛、均勻的去除淺表的老化角質......」廣告
      乙則,內容逾越醫療法第六十條規定所容許刊登之範疇,遂依同法第
      七十七條規定,以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北市衛三字第0九一四四一
      九六八00號行政處分書,處以訴願人五千元(折合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北市衛三字第0九一四四八九九
      一00號函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撤銷
      本局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北市衛三字第0九一四四一九六八00號
      行政處分書,請查照。......」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
      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
      七條第六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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