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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2.05.21. 府訴字第0九二0三五六八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北市衛
三字第0九一四五七三二五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係本市大安區○○○路○○段○○巷○○號「○○診所」負責醫師,
該診所於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第○○期○○週刊第○○頁刊登「○○診所
巧手天工女牙醫 雙手打造好門面 人工美女○○登門造訪牙齒矯正的專科醫師
,但她卻給了牙醫師一個不可能的任務,就是希望醫師能在三個月之內解決原本
需要一至二年才能辦到的牙齒矯正......○○○醫師卻憑著她的專業辦到了....
..○○○院長......主治項目:矯正、牙齒美容、植牙、假牙...... 院址:
臺北市○○○路○○段○○巷○○號、 電話: xxxxx、網址....;」;二00
二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七日在○○週刊第○○期第○○頁刊登「快速矯正真的
可以成真嗎 ○○矯正個案的困難度,在於她希望可以在三個月內將原本需要一
至二年才能完工的牙科整治工程全數矯正完畢。......終結不可能的任務......
○○潔白整齊的牙齒則是需要九十九分的技術,再加上一雙如○○○院長一般的
巧手......」等違規醫療廣告二則,經民眾分別向本市松山區衛生所、信義區衛
生所及大安區衛生所檢舉,嗣經本市大安區衛生所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約談訴
願人並製作談話紀錄後,以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北市安衛三字第0九一三0七一
七一00號函報請原處分機關核辦。經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違規醫療廣告,違反
醫療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五款規定,乃依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
定,以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北市衛三字第0九一四五七三二五00號行政處分
書,處以訴願人一萬元(折合新臺幣三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十
二月十二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醫療法第八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宣傳醫療
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第十條規定:「本法所稱衛生主
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市)政府。」第六十條規定:「醫療廣告,其內容以左列事項為限:一、
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醫師之姓名
、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優生保健醫師證書字號。三、公
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四、診
療科別、病名及診療時間。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
、日。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利用廣播、
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惟應先經所在
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第六十一條:「醫療廣告,不得
以左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
為宣傳。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
宣傳。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
排為宣傳。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違
反......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者,處五
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第八十五條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
於非財團法人之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
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本法第八條所稱傳播媒體,指廣播、電視、錄
影節目帶、新聞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影片及其他傳播方
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醫療廣告之診療
科別,以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服務醫師之科別為限;其病名,以國際疾
病傷害及死因分類規定或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為
限。」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衛署醫字第八六0四一七九四號函釋
:「......說明......二、查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後段規定,本法第
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醫療廣告之病名,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之規
定。......」
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衛署醫字第0八九00一一六二一號函釋:「主旨:有
關醫療廣告經報社出具證明,係報社之工商服務、產業動態報導,而非醫療
院所廣告刊載......說明......二、依醫療法第六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醫療
廣告不得以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之方式為之。本案所詢事項,該工商服務、
產業動態報導,其內容如涉有為該醫療院所或醫師宣傳之情事,應屬違反上
開醫療法規定之違法醫療廣告。」
臺北市政府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府秘二字第九0一0七九八一00號公告:
「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生效。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二、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第二項
。公告事項......六、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十)醫療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一)訴願人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在○○週刊刊登之「快速矯正真的可以成真
嗎?」一文係獨家報導雜誌社的採訪報導,並非訴願人自行刊登之廣告。
其整篇文章全無訴願人的地址、電話號碼,證明此篇文章純粹是獨家報導
雜誌社的採訪報導,並非訴願人所自行刊登之廣告。
(二)○○週刊第○○頁刊登之「巧手天工女牙醫,雙手打造好門面......」一
文,則為○○周刊自行摘錄健康講座後的文稿,內容係○○周刊摘錄自二
00二年八月十三日○○文化出版社所出版之「人工美女變身日記」○○
○著一書,而非訴願人所撰寫。因此訴願人並未刊登違反醫療法之宣傳廣
告。
(三)訴願人開業至今五年,不曾刊登過任何醫療廣告,最近由於擔任人工美女
○○變身的主治醫師,成功完成人工美女的治療,知名人士也爭相前來問
診,因而成為媒體報導的對象。
三、卷查訴願人負責之診所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及週刊刊登違規醫療廣告二則,此
有系爭違規醫療廣告、民眾檢舉函、本市大安區衛生所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北市安衛三字第0九一三0七一七一00號函及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約談訴
願人之談話紀錄附卷可稽。至訴願人主張此篇文章純粹是雜誌社的採訪報導
或自行摘錄健康講座之文稿,並非訴願人所自行刊登之廣告乙節,按前揭行
政院衛生署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衛署醫字第八六0四一七九四號函釋及八十九
年九月十五日衛署醫字第0八九00一一六二一號函釋意旨,醫療廣告之病
名,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之規定;醫療廣告不得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縱非醫院所廣告刊載,惟其內容如涉有為醫療院所或醫師宣導之情事,應
屬違法醫療廣告。查系爭○○週刊刊登之廣告內容載有訴願人診所之地址、
電話、主治項目及網址,足見訴願人刊登廣告以達招徠病患為目的之違規事
證明確,而○○週刊刊登之廣告,其廣告利益歸屬訴願人,涉有為訴願人及
其負責之診所宣導之情事,自應認屬訴願人之醫療廣告。又醫療業務有別於
一般商品,為使民眾之醫療品質獲得保障,適當規範醫療廣告實有其必要性
,是行政院衛生署乃函頒前揭函釋規定,作為各醫療機構刊登醫療廣告之準
繩。是訴願人刊登違規醫療廣告之事證應可認定,訴願主張核不足採。從而
,原處分機關核認訴願人違反醫療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五款規
定,乃依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處以訴願人一萬元(折合新臺幣三萬
元)罰鍰之處分,揆諸首揭規定及函釋意旨,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
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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