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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2.06.19. 府訴字第0九二0三五八一三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北
市衛七字第0九二三一六六七八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
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一、訴願人於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在網站( xxxxx)刊登「○○」食品廣告,其內
容述及「......主要運用在治療人體肺臟和腎臟這些慢性疾病或是男女性功
能的問題......冬蟲夏草可治療氣喘、慢性支氣管炎、肺結核、老人畏寒、
咳嗽、遺精、陽萎、......慢性腎炎......○○有限公司......板橋市○○
街○○號○○樓......」等詞句,案經本市信義區衛生所查獲系爭廣告涉及
醫療效能,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乃以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北市信衛二
字第0九一六0一二八三00號函檢附志工報章雜誌違規廣告監錄查報表移
送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查處。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以九十一年九月九日北府衛食字第0九一00三0九0八號
行政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經
行政院衛生署審認訴願人公司設址並登記於本市大安區○○街○○號○○樓
,乃以九十二年一月三日衛署訴字第0九一00七一八九七號訴願決定:「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理。」嗣臺北縣政府以九十二年二
月十日北衛食字第0九二000一0五0號函撤銷上開行政處分書,並副知
本市信義區衛生所依法查處。
三、臺北縣政府衛生局復以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北衛食字第0九二000六二
三0號函檢附系爭廣告、訪談紀錄表及行政院衛生署訴願決定書影本移請原
處分機關查處,原處分機關乃以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北市衛七字第0九二三一
一0三000號函囑本市大安區衛生所調查取證,該所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
六日對訴願人之代表人○○○製作談話紀錄後,以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北
市安衛二字第0九二三0一七一四00號函將相關資料報請原處分機關核處
。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乃依
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北市衛七字第0九二三一
六六七八00號行政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
,於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
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
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第十九條第二
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規定:「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
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
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得按
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衛署食字第八八0三七七三五號公告: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一、詞句涉及醫
藥效能:(一)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二)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三)宣稱產
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五)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
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
臺北市政府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府秘二字第九0一0七九八一00號公告:
「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六、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七)食品衛生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雖提供公司產品圖片及「冬蟲夏草文獻資料」予友人,然「冬蟲夏
草文獻資料」摘自史料文獻記載,是為配合友人昆蟲網站內容豐富性而放
置,訴願人實際廣告部分僅有產品圖片及「為全家人的健康加分」詞句一
句。
(二)如因此認定訴願人置放冬蟲夏草文獻資料,即是廣告訴願人產品,而判定
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則似有不公。訴願人早已不經營該產品,請重新審核
。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於事實欄所述時、地刊登「○○」食品廣告之事實,此有卷
附系爭廣告、本市信義區衛生所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北市信衛二字第0九一
六0一二八三00號函及本市大安區衛生所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約談訴願
人代表人○○○之談話紀錄等影本附卷可稽。按食品廣告不得有涉及醫療效
能之情形,查本件訴願人主張提供公司產品圖片及「冬蟲夏草文獻資料」予
友人,該「冬蟲夏草文獻資料」摘自史料文獻記載,是為配合友人昆蟲網站
內容豐富性而放置乙節,惟依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衛署食字
第八八0三七七三五號公告之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
之認定表所載,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之
詞句,或引用、摘錄出版品、典籍並述及醫藥效能者,均為涉及醫藥效能,
本件訴願人刊登系爭「絃道帝王冬蟲夏草精」食品廣告,其內容影射食用冬
蟲夏草可治療氣喘、慢性支氣管炎、肺結核、老人畏寒、咳嗽、遺精、陽萎
、慢性腎炎等,整篇廣告之整體表現顯已涉及醫療效能之宣傳,且縱係摘錄
典籍記載,亦顯已違反前揭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是訴願人
違規事證明確,洵堪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處以訴願人法定最低額新臺幣
二十萬元罰鍰之處分,揆諸首揭規定及公告意旨,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
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九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請假
執行秘書 王曼萍 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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