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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2.10.16. 府訴字第0九二一六九八七一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北市衛三字第0九
    二三三九0四四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卷查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於九十二年三月二日在「今日臺灣」節目中播放報導「養生溫
      泉內容效能、應用於人體之臨床實錄......子宮肌瘤不用開刀......」違規醫療廣告,
      經原處分機關核認訴願人違反醫療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爰依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以九
      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北市衛三字第0九二三三九0四四00號行政處分書,處以訴願人
      五千元(折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向本府提
      起訴願。
    三、嗣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重新審查後,以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北市
      衛三字第0九二三五四0六三00號函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
      旨:撤銷本局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北市衛三字第0九二三三九0四四00號行政處分
      書罰鍰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請查照。說明......三、本局另案已核認臺端違反藥
      事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而依同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以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北市衛四字第
      0九二三四八0四000號行政處分(書),處以二萬元罰鍰(新臺幣六萬元整)在案
      ,故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撤銷旨揭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
      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提起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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