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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1.06.25. 府訴字第10109090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校園場地開放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 101年 3月22日北市教體字第 101
    31226700號市長信箱回復內容及不作為,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2條
      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
      之日起為二個月。」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
      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第 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
      開放使用管理辦法第 1條規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北市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辦法。」第 2條規定: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並委任各學校執行。」第 5條
      第 1項規定:「申請校園場地使用許可,應於使用日七日前為之。但經學校公告開放一
      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之場地,毋需申請。」第 8條規定:「校園場地開放時間如下
      :一、上課日:上午五時至七時、下午五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二、週休二日及例假
      日:上午五時至下午九時三十分。三、寒、暑假:學校辦理學藝活動時,開放時間比照
      上課日辦理,其餘開放時間比照週休二日及例假日辦理。前項校園場地開放時間,得由
      學校視實際需要調整,並於調整日七日前,於網站及門首公告。」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訴願人因要求本市○○國小開放校園供民眾通行,分別於民國(下同) 101年 2月13日
      、 2月23日、 3月 6日、 3月12日及 3月14日以電子郵件向本府單一申訴窗口市長信箱
      陳情,分別經本府教育局以 101年 2月20日北市教體字第 10130690500號、 101年 3月
       5日北市教體字第 10130888100號、 101年 3月13日北市教體字第 10131084600號、 1
      01年 3月13日北市教體字第 10131179000號及 101年 3月22日北市教體字第 101312267
      00號電子郵件分別回復略以:「......一、○○國小部分:......(二)該校實施校園
      開放時段為非上課時間,寒暑假開放時間依『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
      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寒暑假雖為放假時段,但基於學生社團及學藝活動安全之故
      ,開放時段比照上課上學時間辦理,以學生上課上學安全第一為管理要務,造成民眾不
      便實非得已......。」「......有關反映○○國小封閉校園乙案,本局謹說明如下:..
      ....惟寒暑假學校確有學藝活動,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及學生校園活動安全之考量,此時
      段若校園開放,實與上開辦法不符......。」「......經再次請該校評估寒暑假開放兩
      側校門供市民通行之可行性,該校表示,未來該校寒暑假辦理學藝活動時,兼顧維護學
      生受教權、學生活動安全考量及便民之需求,將以更彈性的方式處理。如學生使用之場
      域無門禁安全之虞,將開放通道方便居民通行或縮短管制無法通行之時間......。」「
      ......經再次請該校評估寒暑假開放兩側校門供市民通行之可行性,該校表示,未來該
      校寒暑假辦理學藝活動時,兼顧維護學生受教權、學生活動安全考量及便民之需求,將
      以更彈性的方式處理。如學生使用之場域無門禁安全之虞,將開放通道方便居民通行或
      縮短管制無法通行之時間......。」「......針對此案,本局何主任秘書已於 101年 3
      月15日晚上 7時50分親自電訪,希望由學校與該里長共同研議可行方案,並請學校務必
      於合乎相關規定之原則下妥予處理......。」訴願人不服上開 101年 3月22日北市教體
      字第 10131226700號市長信箱回復內容,於 101年 4月 9日在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網站
      聲明訴願, 4月12日補具訴願書, 5月21日補充訴願理由及指稱本府教育局不作為,並
      據本府教育局檢卷答辯。
    三、關於 101年3月22日北市教體字第10131226700號市長信箱回復內容部分:
      查訴願人於本次陳情中同時檢陳101年2月20日北市教體字第10130690500號、 101年3月
      5日北市教體字第 10130888100號及 101年3月13日北市教體字第 10131179000號函復內
      容,惟此 4次函復內容係本府教育局就訴願人陳情事項,說明本市○○國小及其他國小
      開放校園情形,以及本府教育局人員電訪等內容,核其性質係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
      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
      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關於訴願人請求開放校園場地,認為本府教育局不作為部分:
      按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8條明定本市市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時間,以及經學校公告開放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之
      場地無需申請。至有關校園場地開放事項,非屬人民依法申請之事項。則訴願人既無請
      求開放校園場地提供通行之公法上權利,其以本府教育局不作為為由逕向本府提起訴願
      ,難謂合法。是訴願人要求本市○○國小開放校園之請求,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
      定有關陳情之範疇,尚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
      定,亦非法之所許。
    五、至訴願人於訴願書主張本市○○國小封閉校園應類推適用臺北市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
      及課後學藝活動實施要點規定及本府教育局應於制定完善校園開放管理制度後不定期抽
      查各校乙節,仍屬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有關陳情之範疇,非屬訴願審議範圍,併予
      敘明。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覃 正 祥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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