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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1.12.10. 府訴三字第10109196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法 定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訴願人因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1年7月12日北市教國字第101395
    840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人係請求撤銷在家自學不通過的公文,經本府法務局於民國(下同) 101年11
      月14日以電話向訴願人之法定代理人○○○確認,經其表示係對原處分機關 101年7月1
      2日北市教國字第10139584000號函提起訴願,有該局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合先敘
      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訴願人於101年5月31日經由其就讀之本市信義區○○國民小學(下稱○○國小)向原處
      分機關申請 101學年度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計畫,原處分機關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審議委員會(下稱審議委員會)於101年6月25日進行第一階段書面審查,認其課
      程內容偏重經典學習,其他領域課程似較簡略,恐無法確保訴願人之基本能力,乃提送
      複審會議。復於 101年7月3日進行第二階段複審會議審查,審議委員會再次審閱計畫,
      認其學習課程較為單一、不夠多元,決議不予通過,並不同意本案再提送決審。案經原
      處分機關以101年7月12日北市教國字第 10139584000號函通知○○國小,並由該校轉知
      訴願人。訴願人嗣於101年9月18日再提出申請,經原處分機關以101年10月4日北市教國
      字第10138503800號函否准在案。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機關101年7月12日北市教國字第101
      39584000號函,於101年10月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0月16日補正訴願程式。
    四、嗣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查認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主管機關為本
      府,乃以本府名義以101年11月7日府授教國字第10143615900 號函通知訴願人之法定代
      理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 101年7月12日北市教國字第10139584000號函
      及重為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
      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庭宇(公出)
                                  委員 王曼萍(代理)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柯格鐘
                                  委員 葉建廷
                                  委員 范文清
                                  委員 王韻茹
                                  委員 傳玲靜
                                  委員 吳秦雯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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