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教育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03.06.11. 府訴三字第10309077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法 定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立大學
    訴願人因 103學年度大學申請入學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取消甄試資格處分,提起訴願
    ,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參加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舉辦之 103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通過原處分機關
    歷史與地理學系第 1階段篩選,應續依該招生簡章中關於原處分機關之「第二階段審查資料
    繳交方式說明」規定,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27日下午10時前至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網址
    (xxxxx)上傳第2階段審查資料,及依「重要事項說明」規定,於103年3月20日中午12時起
    至3月27日至原處分機關首頁(xxxxx)「招生資訊」點選「大學個人申請入學」,並辦理上
    網報名、繳費及上傳審查資料等事項,且於103年 3月20日中午12時起至3月27日止繳費,始
    具第2階段指定項目之甄試資格。嗣訴願人於103年4月7日以電話詢問原處分機關有關審查結
    果,經原處分機關答覆其因未完成網路報名作業程序,依簡章規定,已取消其參加甄試資格
    ;訴願人於得知喪失第 2階段甄試資格後,表示其前曾連結原處分機關招生系統未果等情形
    ,原處分機關仍重申已取消其參加甄試資格。訴願人不服,於 103年4月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4月22日、5月6日及5月13日分別補正訴願程式、補充訴願理由及資料,並據原處分機關檢
    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人主張其父○○○因刑案通緝無法行使法定代理權等語,據法務部重大刑案通
      緝犯詳細資料畫面列印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3年5月9日北市警刑紀字第10341099500號
      函查復,○○○現因貪污治罪條例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是依其主張,應
      認已說明其父無法行使法定代理權而由其母單獨行使法定代理權,合先敘明。
    二、按大學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大學招生,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單獨或聯
      合他校辦理;其招生(包括考試)方式、名額、考生身分認定、利益迴避、成績複查、
      考生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大學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大學為辦理招生或聯合招生,得組成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聯合會並就前項事項共
      同協商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得就考試相關業務,委
      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大學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事項
      ,擬訂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訂定招生簡章。」「前項招生規定及涉及考生權益事
      項,應於招生簡章中明定。」
      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 1點規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大學
      辦理博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招生
      事務,並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審核各校招生規定,特訂定本要點。」第 2點規定
      :「各校辦理前點所定招生入學考試,應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擬訂公開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實施。」第10點第 4款規定:「大學辦理各學制班別
      招生作業,得組成招生委員會訂定招生簡章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並
      應依下列事項將涉及考生事項明定於招生簡章:......(四)招生簡章中對於涉及考生
      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應以黑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
      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103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簡章(第375頁:「臺北市立大學」部分)規定:「..
      ....二、重要招生資訊:......第二階段審查資料繳交方式說明通過第一階段篩選之考
      生,須至甄選委員會網址( https://www.caac.ccu.edu.tw)上傳第二階段審查資料..
      ....繳交資料上傳截止時間:103年3月27日下午10時止說明:請考生依規定於期限內上
      傳審查資料,若逕自以郵寄(或親送)審查資料至本校,本校將不予受理......三、重
      要事項說明: 1.通過本校各學系第一階段篩選之考生,請務必於103年3 月20日中午12
      時起至本校首頁http://www.utaipei.edu.tw/『招生資訊』中點選『大學個人申請入學
      』,詳細閱讀『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通知及注意事項』,並依規定辦理上網報名、繳
      費及上傳審查資料等事項......俾便參加本校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本校不另函通知
      ,請考生務必上網查詢,若影響權益,其責任概由考生自行負責。2.第二階段指定項目
      甄試線上報名、繳費及上傳審查資料日期:指定項目甄試報名費用繳費方式可採 ATM、
      ○○銀行或便利超商繳費,繳費時間自103年3月20日中午12時起至 3月27日止;另繳交
      資料上傳截止日為103年3月27日下午10時止。3.原住民考生及低(中低)收入戶考生請
      注意:戶口名簿影本及低(中低)收入戶證明等相關資料,非屬審查資料上傳項目,請
      考生務必將資料於 103年 3月27日前以『限時掛號』郵寄本校教務處招生組。4.通過本
      校各學系第一階段篩選之考生因未上網報名、未繳費、未寄件、書審資料未上傳或不符
      報考資格者,一律視同資格不符,取消參加甄試資格,考生不得異議......。」
      (節錄)
      臺北市立大學 103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相關事宜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通
      知及注意事項規定:「......恭喜您已通過第一階段甄選入學篩選,歡迎參加本校第二
      階段指定項目甄試,請詳閱下列說明:審查資料上傳3/21~3/27一、審查資料請上傳至
      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網站( xxxxx),選擇『個人申請』,進入『審查資料上傳』後,
      點選『網路上傳審查資料』選項,進行審查資料上傳作業。(一)審查資料繳交項目請
      參閱『 103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簡章』本校校系分則。(二)未依規定完成網
      路上傳審查資料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得參加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考生不得異議..
      ....。本校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報名流程3/20~3/27一、本校於103年4月12日(六)
      、4 月13日(日)舉辦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考生須於期限內完成網路報名、繳費及
      資料寄送,始為完成報名流程......。二、網路線上報名(一)本校系統( xxxxx)開
      放報名時間:自103年3月20日(四)中午12時起至 3月27日(四)下午17時止。(二)
      完成線上報名選填系所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學系......。五、查詢是否報
      名完成與准考證列印(一)於 103年4月9日(三)至103年4月13日(日)開放考生至本
      校系統查詢是否報名完成、列印准考證,請詳加核對准考證上各項資料,若有錯誤應於
      考試日前向本校教務處招生組申請更正,否則影響權益,自行負責......。」
    三、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通過原處分機關之歷史與地理學系甄選資格,並於期限內達成甄試資格必要條
       件之上傳審查資料,但訴願人於 103年4月7日致電原處分機關之教務處招生組確認資
       格時,得到「因未完成網路報名,故取消審查資格」之答覆。
    (二)訴願人認為歸咎其原因係原處分機關之招生系統發生錯誤,致使訴願人無法進入系統
       完成報名,此不可抗力因素不應由訴願人承擔後果,而應由原處分機關提出補救措施
       ,惟原處分機關之教務處招生組承辦人以訴願人於電話中所述該招生系統特徵不符(
       如:招生系統未以底線編號做為網址等),而發現錯誤時亦未及時反應,認為責任不
       屬原處分機關而拒絕受理。但訴願人確實已使用多台電腦先後於○○電信、教育部等
       多家網路提供者之網路嘗試多次卻仍然無法進入系統;因此認為取消甄試資格之處分
       非得歸責於訴願人,請撤銷原處分。
    四、查訴願人參加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舉辦之 103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通過原處
      分機關歷史與地理學系第 1階段篩選,應續依該招生簡章規定,辦理上網報名、繳費及
      上傳審查資料等事項,始具第 2階段指定項目之甄試資格。嗣訴願人於 103年4月7日以
      電話詢問原處分機關有關審查結果,經原處分機關答覆其因未完成上網報名作業程序,
      依簡章規定,已取消其參加甄試資格等事實,有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舉辦之 103學年度
      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簡章及原處分機關所附線上書審資訊系統 -上傳未確認名單等影
      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取消訴願人甄試資格之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其通過原處分機關之歷史與地理學系甄選資格,並於期限內達成甄試資格
      必要條件之上傳審查資料,但於 103年4月7日致電原處分機關確認資格時,得到取消審
      查資格之答覆云云。查本件訴願人有無依招生簡章規定之期限至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網
      站上傳第 2階段審查資料疑義,經本府法務局以103年5月6日北市法訴三字第103361461
      41號函請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協查,據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103年5月13日甄字第103000
      0104號函復略以:「主旨:有關......○○○君 103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第二階段審查
      資料情形及上傳結果 ......說明: ......二、案經本會查閱○君於第二階段審查資料
      上傳期間之電腦紀錄檔......其中該生針對臺北市立大學歷史與地理學系進行上傳作業
      之紀錄如下:(一) 103年3月22日21時3分完成臺北市立大學歷史學系審查項目『一、
      高中(職)在校成績證明』之上傳,並於同日21時 4分引用該檔案至臺北市立大學歷史
      與地理學系審查項目『一、高中(職)在校成績證明』內。(二)103年3月24日20時52
      分刪除並重新上傳臺北市立大學歷史學系審查項目『一、高中(職)在校成績證明』,
      並於同日20時53分再次引用該檔案至臺北市立大學歷史與地理學系審查項目『一、高中
      (職)在校成績證明』內。三、復依本會電腦紀錄顯示,該生嗣後仍有進行其他通過篩
      選校系之審查項目上傳及確認作業,惟於臺北市立大學歷史與地理學系規定之上傳截止
      日(103年3月27日......)前,該生僅完成『高中(職)在校成績證明』乙項之引用(
      上傳),後續並未對該校系之其他審查項目進行上傳,且並未完成該校系之確認作業。
      四、依 103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簡章......規定:『考生僅上傳審查資料而未
      確認時,甄選委員會逕於繳交截止日後,將已上傳之審查資料整合為一個 PDF檔並轉送
      各大學。考生得否參加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依各大學規定辦理,考生不得異議。』
      ,據此,本會業於 103年3月29日下午6時提供○○大學下載已上傳未確認之考生審查資
      料......。」是訴願人係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內至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網站僅上傳高中
      (職)在校成績證明,而未於規定期限內於該網站完成上傳第 2階段應審查之全部資料
      〔按 :審查項目包含高中(職)在校成績證明、自傳(學生自述)、讀書計畫(含申請
      動機)、成果作品、社團參與證明〕,有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103年5月13日甄字第 103
      0000 104號函暨所附相關資料及原處分機關所附線上書審資訊系統 -上傳未確認名單等
      影本附卷可稽。
    六、又訴願人主張歸咎於原處分機關之招生系統發生錯誤,致其無法進入系統完成報名,應
      由原處分機關提出補救措施等情。本件據原處分機關103年 4月11日北市大教字第10330
      657700號函所附答辯書陳明略以:「......事實......三、訴願人於報名截止日與資料
      上傳截止日(103年3月27日)後,多次來電洽詢:(一)上傳時間已過,若資料上傳未
      完全,是否有補救之方式?(二)資料上傳未完全,是否得於面試期間以紙本補件?然
      於其詢問內容中,訴願人未曾提及是否完成上網報名事宜,故僅依其上傳資料疑問分別
      回應如下:(一)因本校上傳審查資料採認『有上傳』即為達成資料上傳條件,故告知
      上傳完全與否不影響訴願人參加第二階段甄試之資格。......(二)告知訴願人面試資
      料準備可依其意願辦理,惟採計與否,由面試委員認定。四、訴願人於 103年4月7日來
      電洽詢報名審查結果;經查訴願人於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第二階段本校受理報名期間
      (103年3月20日中午12時至103年3月27日17時),因未依程序完成上網報名作業,故依
      簡章規定取消其參加甄試資格......五、訴願人得知喪失第二階段甄試資格後,始提及
      曾連結本校招生系統未果之情形;然因逾報名截止日,且於截止日前計有 1,042位考生
      完成線上報名,與訴願人所述:『無法進入系統完成報名』指陳明顯不符......故重申
      依簡章規定取消其甄試資格理由......二、......(一)訴願人所提之附件(螢幕截圖
      )所示瀏覽期間( 103年3月20日22時45分至23時03分及3月21日23時13分至23時42分)
      ,經查本校系統紀錄,於相同時段內另有 8名考生完成網路報名,無訴願人所述無法進
      入網頁之情事......。」亦有原處分機關列印報名期間完成報名之考生計1042名及訴願
      人附件所示期間完成報名之 8名考生名單等附卷可稽。是本件訴願人未依招生簡章規定
      期限內,至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網站上傳應審查之全部資料及至原處分機關網站完成報
      名;而依該招生簡章規定,通過第 1階段篩選之考生因未上網報名、未繳費、未寄件、
      書審資料未上傳或不符報考資格者,一律視同資格不符,取消參加甄試資格。基此,原
      處分機關取消訴願人甄試資格,並無違誤。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
      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出)
                                委員 蔡 立 文(代理)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市長 郝龍斌公假
                                   副市長 陳雄文代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