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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5.01.14. 府訴三字第10509003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訴願人因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4年10月14日北市教前字第10440
    40710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填具臺北市103學年度第2學期「助妳好孕-5歲就學費用補助」申領設籍本市補助
      申請表,以其子○○○就讀本市中山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
      03學年度第2學期「助你好孕-5歲就學費用補助」(下稱本補助),經原處分機關核定
      補助新臺幣(下同) 5,543元。嗣經原處分機關與本府民政局民國(下同)104年6月15
      日系統比對,查得其子○○○已遷出本市,不符臺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下稱
      本辦法)第3條第1項關於補助對象之規定,乃以104年9月1日北市教前字第10438777000
      號函通知訴願人撤銷原核定,並限於 104年9月10日前繳回補助款5,543元。訴願人不服
      ,向本府提起訴願,業經本府以104年12月21日府訴三字第10409174700號訴願決定:「
      訴願駁回。」在案。其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認訴願人子○○○於申請本補助後,將戶
      籍遷出本市,不符本辦法補助資格,乃以104年10月14日北市教前字第10440407101號函
      廢止原核准處分,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5,543元,該函於104年10月15日送達,訴願人仍
      不服,於104年11月12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認該局104年10月14日北市教前字第10440407101號函尚有
      疑義待釐清,乃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以104年11月 9日北市教前字第1044143010
      1號函通知訴願人,並以104年12月2日北市教前字第10441611200號函通知本府法務局,
      自行撤銷前開104年10月14日北市教前字第10440407101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公出)
                                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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